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关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

厦湖府办〔2013〕9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

  《湖里区关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4日

 湖里区关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和省市区有关完善社会救助的要求,建立湖里区关爱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爱专项资金主要是为帮助和关爱湖里区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对象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是建设和谐美丽湖里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关爱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兜底。关爱资金与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专项救助互动互补,是各类救助对象在用尽救助政策后仍处困难,由政府进行“兜底”的资金,是区委、区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设定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公平。关爱资金坚持公正、公开、便捷原则。

  (三)统筹。政府关爱专项资金与慈善救助善款统筹使用,互为补充,有效衔接。

  (四)集中。关爱专项资金是根据救助对象的特点及实际情况,每年错时、分批救助,相对集中解决一部分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群体,是一项适度普惠的救助政策。

  第二章  关爱救助对象及标准范围

  第四条  关爱救助的对象:户籍在湖里区且常住在本辖区的特别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困难老年人、困难残疾人、孤儿、困难优抚对象以及民政部门认定应当予以关爱救助的特殊家庭和人员。

  第五条  关爱救助的标准范围

  (一)助困:每年救助部分最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为6000元到10000元;从低收入家庭中确定一部分需救助的对象,救助标准为3000元到6000元。

  (二)助残:每年从依老养残、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残疾人中确定一部分需救助的对象,救助标准为3000元到6000元。

  (三)助老:每年从孤寡老人、高龄老人、失独老人、失能老人等老年人中确定一部分需救助的对象,救助标准为3000元到6000元。

  (四)助特:每年从优抚对象、参战人员、孤儿、革命五老、六十年代40%精简职工、失独家庭、计生困难户等特殊对象中确定一部分低收入人员,救助标准为2000元到6000元。

  (五)助医:救助对象主要依托现行的民政、慈善、红十会和人社等部门制定的各类医疗救助政策实行救助,确实因患重特大病,在执行上述救助政策后仍较困难的,视情给予一定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2000元到10000元。

  (六)助灾:遇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公共突发事件,因灾受损的家庭,在《厦门市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理赔后,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低保户及低收入家庭,视情给予一定救助,救助标准为2000元到10000元。

  (七)不重复施救。当关爱对象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选择最高类型给予救助。

  (八)特殊情况救助需经区民政局研究,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给予救助。

  第三章  关爱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

  第六条  关爱专项资金每年筹措500万元,由区、街财政按

  5︰5比例共同承担。

  第七条  关爱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区财政局在财政专户中进行专项管理,区民政局设立专账,用于办理与街道资金的结转等业务。

  第八条  年度关爱资金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使用,不足500万元的部分,由区、街财政按比例补足。

  第九条  关爱专项资金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检查和社会、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区民政局每年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关爱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关爱资金为临时动态救助,施救对象类型和施救时间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助困安排在四大传统节日、助残安排在全国助残日、助老安排在重阳节等特定时期分类施救。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给街道下达具体的救助名额和救助标准等指标,街道对社区上报的救助情况进行初审,审核无异议的,上报区民政局审核。

  第十二条  区民政局负责救助对象的审核,并汇总报区分管领导审定。街道负责关爱救助金的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  关爱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特殊情况需现金发放的,须经区民政局领导审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为两年。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