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财政投资社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建筑间距补充规定的通知
厦规〔2014〕7号
各处室、分局:
为促进财政投资社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早日动工,特就其与违法建筑建筑间距不足问题制定补充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凡财政投资社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与周边违法建筑间距不足的,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情况下,原则同意此类项目带意见审批。
(一)造成间距不足部分的基地外建筑属依法定程序认定为违法建设,且经区政府书面确认的。
(二)拟建项目的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建筑自身所产生的最大控制间距的一半且不小于《厦门市城市管理技术规定》确定的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要求。
(三)拟建项目自身有日照要求的,应满足要求。
(四)建设单位出具承诺,实施过程如有异议将自行停工,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自行承担。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厦门市规划局关于中小学建筑审批补充规定的通知》(厦规[2008]111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规划局
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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