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工业仓储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审批管理办法和土地年租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4〕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厦门市工业仓储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审批管理办法》和《厦门市工业仓储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土地年租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4日
厦门市工业仓储建筑使用功能
临时变更审批管理办法
市规划局 市国土房产局
为促进城市功能更新,进一步推进厦门市存量工业、仓储建筑的改造利用,有效引导企业盘活存量资产,规范工业、仓储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的行为,制定本办法。
一、工业、仓储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政策区范围按市政府确定的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自行改造政策区范围予以确定。
㈠以下用地不纳入工业、仓储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政策区范围:
1.厦门市轨道线网用地收储实施规划确定由政府统一收储的用地;
2.轨道交通近期建设影响范围;
3.厦门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由政府统一实施改造和建设的用地。
㈡在工业、仓储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政策区范围外,个别工业、仓储建筑确需进行使用功能临时变更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按“一地一策”原则上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使用功能临时变更的受理对象仅限于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及其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三、受理条件
㈠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土地使用年限和原土地房屋权属关系。
㈡申请人(单位)必须为土地房屋权属人(单位),且以原项目整体或其中单栋(座)建筑受理。
㈢申请使用功能临时变更的建筑须为依法批建项目,且项目已竣工验收、土地使用年限仍未到期。
㈣临时变更后的建筑使用功能应为政府鼓励发展的第三产业(居住建筑、养老院除外);使用功能变更为公益性项目的,应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文件后方可提出申请。
㈤申请人(单位)必须提供建设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同意其进行临时功能变更的书面意见。
四、审批要求
㈠除必要的建筑出入口雨棚、电梯间、消防疏散楼梯改造扩建及底层因功能需要增设夹层外,不得增加建筑面积。
㈡建筑功能临时变更的有效年限为5年;经审查符合延期条件且未列入政府改造或收储计划的,可适当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过5年。建筑功能临时变更的有效年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
㈢若涉及影响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按程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五、审批结果
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准予临时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决定书》;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不准予临时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决定书》。
六、审批程序
㈠申请人(单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应由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㈡市规划主管部门初步审查通过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单位)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缴年租金手续。申请人(单位)凭市规划主管部门书面意见、相关用地权属资料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一次性缴纳建筑功能临时变更有效年限的土地年租金。
㈢申请人(单位)凭项目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土地年租金缴交凭证(符合免缴土地年租金的公益性项目,应提交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免收土地年租金的凭证),向市规划主管部门领取项目使用功能临时变更审查函。
㈣申请人(单位)凭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使用功能临时变更审查函,依据建设、消防以及环保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㈤申请人(单位)凭建设、消防以及环保等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的审查意见,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准予临时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决定书》。
㈥在审查过程中,若出现项目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后不满足建设、消防、环保以及工商等主管部门各种规范要求及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单位)可凭各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年租金退还手续。
七、审批时限
办理工业、仓储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各阶段时限均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市、区政府审批时间);重大、复杂的项目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经规划审批的工业、仓储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工程改造完成后,须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改造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改造验收手续。
九、工业、仓储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的项目,若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收储或拆迁的,仍按原土地房屋权证载明的土地用途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给予补偿。
十、本管理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工业仓储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
土地年租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市规划局 市国土房产局
一、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域范围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工业、仓储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项目土地年租金的征收。
二、土地年租金根据市政府颁布的基准地价标准及地价管理征收规定,结合影响房屋租金的主要因素计收。基准地价更新后,年租金重新调整。
三、为区分工业、仓储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后业态、装修、经营场所成熟程度对经营的影响,本暂行规定对土地年租金进行系数修正。系数详见下表:
修正系数
|
商业
|
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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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酒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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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系数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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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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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时间系数
|
首次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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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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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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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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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租
|
1
|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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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成熟系数
|
申办前已开业或续租
|
1
|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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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后才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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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
|
0.9
|
0.9
|
四、土地年租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土地年租金=(地块基准地价系数修正值/法定最高使用年限)×用途系数×装修时间系数×市场成熟系数×建筑面积
五、土地年租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上缴财政部门。
六、公益性项目不需征收土地年租金,具体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认定。
七、特殊情况无法按本暂行规定计算土地年租金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研究确定。
八、本暂行规定由市国土房产局负责解释。
九、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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