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教综〔2014〕7号

各区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精神,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教育局

  2014年6月9日

  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我市各类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切实提高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对象

  全市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经过年检(新办园除外)的各类民办幼儿园。

  二、评估项目

  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项目包括办学条件、安全卫生、组织管理、保教工作、办园效益等方面。具体内容及要求见《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三、评估程序

  (一)园级自评。各类民办幼儿园应严格对照《标准》,切实规范办学行为。每年年初进行一次自评和整改,并将自评和整改情况报送区教育局。

  (二)区级评估。各区教育局应于每年6月30日前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照《标准》,开展民办幼儿园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认定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等级,并报送市教育局备案。对于未通过评估的园所,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大管理力度,敦促其限期整改并根据其整改情况组织复评。

  (三)市级抽检。市教育局在区教育局每年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对被确认为一级的幼儿园进行复核抽检,并对管理规范、办学成效显著的民办幼儿园给予表彰奖励。连续两年被市教育局表彰的民办幼儿园,第三年可免于评估。

  四、评估结果认定

  民办幼儿园评估根据评估得分进行等级认定,分为一级民办园、二级民办园、三级民办园、基本合格园四个等级。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且A1、A2、A3得分50分以上为一级园;综合得分80分以上且A1、A2、A3得分45分以上为二级园;综合得分70分以上且A1、A2、A3得分40分以上为三级园;综合得分60分以上且A1、A2、A3得分35分以上为基本合格园。达不到基本合格园标准的不能通过评估。

  (一)民办幼儿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评估不合格,应限期整改:

  1.园舍无建筑质量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2.园舍不坚固或出现危房;

  3.幼儿园教职人员中有慢性传染病或精神病患者;

  4.当年幼儿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5. 无主管部门要求和指导,擅自组织幼儿集体服药;

  6. 出现乱收费、克扣幼儿伙食费等现象,或者幼儿伙食费、教玩具购置未向家长公示、有弄虚作假等情形之一;

  7.财政下拨的补助经费无专款专用;

  8.开设或变相开设有偿兴趣班、特长班、培训班的。

  (二)民办幼儿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定为三级以上园:

  1.三年内幼儿园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幼儿园产权不明确,或房屋租期少于5年;

  3.在设备投入、人员配备、财务管理等方面达不到相应标准。

  (三)民办幼儿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定为一、二级园:

  1.克扣教职工工资或没为教职工办理“三保”;

  2.没有独立的户外活动场地;

  3. 没有专职保健医生。

  (四)民办幼儿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定为一级园:

  1.办园时间未达3年;

  2.没有独立办园场地;

  3.未具备大、中、小班三个年龄段,且各年龄段至少有两个平行班的办园规模或活动室面积生均少于1.5平方米;

  4. 厨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未达B级以上;

  5.本学年幼儿园未向所在片区教学开放。

  五、管理制度

  (一)建立评估结果通报制度。每学年新生招生前,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各种公开渠道,及时向社会通报本辖区各级各类民办幼儿园的评估定级结果,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引导家长正确选择安全、合格的民办幼儿园就读,切实保障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评估结果与收费挂钩制度。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协同物价、财政等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根据评估定级结果,指导各级民办幼儿园依据等级确定收费标准。

  (三)建立评估结果与奖惩结合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民办园评估结果作为专项拨款、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对每年评估成绩优秀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表彰奖励。对于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或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园所,经查实后,评估不予通过,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规范民办幼儿园评估定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民办幼儿园评估定级工作顺利开展,促进民办幼儿园办园水平不断提高,推动我市民办幼儿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有效期五年。《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厦教局综[2008]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标准(略)

     2. 厦门市民办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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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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