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国土房〔2014〕24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5号),经研究,制定了《厦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4年6月13日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5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土地房屋交易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

  第三条  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并与登记机构、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预售人因开发规模、按揭额度等原因,需要增设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应书面告知原开户银行,报经登记机构同意后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第五条  预售人根据《规定》第三十条,申请变更开户银行的,应先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与原开户银行、登记机构解除原监管协议,明确将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开户行,再与新开户行、登记机构重新签订监管协议书。预售人持重新签订的监管协议书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售方案变更备案。

  第六条  登记机构按照预售项目工程总造价及风险金(工程总造价的20%)核定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工程总造价包括项目所

  需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等相关建设费用总额。

  第七条  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由登记机构、开户银行按监管协议的要求对监管额度内的预售资金实行重点监管,保障工程建设。

  第八条  监管额度内的预售资金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预售人应编制预售资金用款计划,按照下列工程节点要求使用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

  (一)主体结构封顶前,累计申请使用额度内预售资金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70%;

  (二)竣工验收前,累计申请使用额度内预售资金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85%;

  (三)交付使用前,累计申请使用额度内预售资金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95%。

  第十条  预售人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用款计划;

  (三)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对账单;

  (四)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和施工单位的用款申请;

  (五)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

  (六)用于支付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行政事业收费的,提交缴费通知。

  第十一条  预售人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预售人应持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二)登记机构受理用款申请后,按程序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同意拨款的,在申请表上出具核准意见;不同意拨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预售人持经核准的申请表到开户银行办理专用账户拨款手续。

  第十二条  专用账户内资金超过监管额度的部分,预售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支取,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和偿还开发贷款。

  第十三条  预售人申请使用监管额度以外预售资金的,应向登记机构提供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对账单。受理和拨付程序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三)项办理。

  第十四条  登记机构可以在监管协议中约定将预售人用款申请的具体核算事项交由开户银行办理。

  第十五条  预售过程中,预售人与预购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退款的,预售人可持登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向开户银行申请退回已收取的购房款。

  第十六条  预售资金包含装修费用的项目(装修一次到位),预售人已收取的装修费用应在监管协议中约定纳入监管。

  第十七条  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预售人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和交房通知凭证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二)登记机构审核后,同意撤销监管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预售人;不同意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经登记机构同意撤销监管的,预售人应向开户银行申请办理结算手续,注销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厦门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厦土房[2001]2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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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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