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府〔2014〕1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加强对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现将《厦门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和《厦门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6日
厦门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4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2〕5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通知》(厦府办〔2011〕26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有关单位“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责任的通知》(厦府办〔2011〕269号),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市重点减排项目企业“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评价考核。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市监察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考核组负责相关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十二五”考核。考核分为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两种类型,对各区政府、重点减排企业采用定量考核,对市直部门采用定性考核。考核采用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我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目标责任书和年度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政策制度,完善减排工作机制,狠抓落实、确保按期完成减排目标。
市重点减排项目企业要按照减排工作要求,配套建设减排设施,加强减排设施运行管理,完善自动监控设施及中控室,同时注意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台帐,确保完成减排任务。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㈠对各区人民政府:减排组织机构建设情况,减排激励和约束机制建设和落实情况,年度计划制订情况,区级减排财政资金投入情况,减排宣传培训情况,重点项目落实情况,区级减排档案台帐建立健全情况,减排指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㈡对市直各相关部门:市政府部署的各有关单位“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责任和市政府年度工作实施意见中部署的工作责任落实情况。
㈢对市重点减排项目企业:减排方案的制订情况,减排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安装与运行情况,企业档案台帐建立健全情况,减排指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对各区政府和市重点减排项目企业的考核采用计分制,满分为100分,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60-8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为“一票否决”指标,即任一项指标未完成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结果纳入各区及市直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小组转报干部主管部门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认真履行职责、为完成减排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各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和市重点减排项目企业及其领导干部,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该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当年度评奖和荣誉称号授予等,撤销市政府及环保部门授予该单位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人民政府,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重点减排企业,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企业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对其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九条 市监察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实行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厦门市各区人民政府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计分办法
2.厦门市重点减排项目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计分办法
附件1
厦门市各区人民政府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计分办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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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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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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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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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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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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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排
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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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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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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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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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目标任务得10分,在此基础上排放总量每下降0.2个百分点加1分,15分封顶。该项指标为否决指标,达不到目标任务要求,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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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3N
|
15
|
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
完成目标任务得10分,在此基础上排放总量每下降0.2个百分点加1分15分封顶。该项指标为否决指标,达不到目标任务要求,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
||
SO2
|
15
|
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
完成目标任务得10分,在此基础上排放总量每下降0.2个百分点加1分,15分封顶。该项指标为否决指标,达不到目标任务要求,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
||
NOX
|
15
|
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
完成目标任务得10分,在此基础上排放总量每下降0.2个百分点加1分,15分封顶。该项指标为否决指标,达不到目标任务要求,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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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排管理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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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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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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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减排工作协调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减排工作。(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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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机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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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减排工作机制。(1分)
(2)建立减排激励机制。(1分)
(3)建立减排约束机制及环境准入制度。(2分)
(4)建立污染物减排考评机制。(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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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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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排目标纳入区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将减排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及减排项目(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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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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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污染物排放总量开展经常性的执法监督检查(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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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排宣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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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污染物减排宣传和培训活动(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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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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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重点减排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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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加强对国家、省、市重点企业环境监管工作,切实把污染物减排落实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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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规范污染物总量管理(2分)
(2)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并督促落实(2分)
(3)督促按期完成减排设施建设。(5分)
(4)督促建立健全企业档案、台帐(3分)
(5)取缔高污染项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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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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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建设
|
10
|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安装与稳定运行,并与省、市环保局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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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控系统安装、稳定运行并实现与省、市环保局联网的得10分,每少一家扣2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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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厦门市重点项目减排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计分办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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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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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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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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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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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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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减排量或减排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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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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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或区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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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目标任务得35分,在此基础上排放总量每下降0.2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40分为止。该项指标为否决指标,达不到目标任务要求,考核对象确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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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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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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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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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的,扣5分,每发现一次扣5分,扣完20分为止;如为人为故意导致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一经确认,则该项得分为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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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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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排工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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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减排目标任务落实
|
(1)制定减排方案并落实(4分)
(2)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2分)
(3)执行排污申报制度(2分)
(4)执行清洁生产制度(2)
(5)建立健全减排档案、台帐(10分)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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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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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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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安装与稳定运行,并与省、市环保局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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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装在线监控系统(7分)
(2)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数据传输正常(10分)
(3)实现与省、市环保局联网(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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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奖励办法
为了推进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污染减排)工作,鼓励先进,提高各污染减排工作责任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如期完成各年度及“十二五”期间污染减排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2〕55号)和《厦门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市重点减排项目企业及个人污染减排工作的表彰奖励。
第二条 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污染减排奖励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由市环保局会同市监察局、市财政局负责奖励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可获得奖励的区人民政府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履行本辖区减排工作总负责的职责,出台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有效减排工作机制并有效运行。
㈡能够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减排目标任务,制定年度计划,做到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减排项目,并按期完成。
㈢建立减排设施监督管理机制,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现场检查,确保减排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㈣完成四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㈤在市级年度减排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五条 可获得奖励的市直相关部门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按照《厦门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和厦门市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履行部门减排职责,落实国家、省、市减排政策,积极推动所属领域的减排工作。
㈡能够按照市政府关于减排的总体部署,制定年度减排计划,有效推动政策、措施的落实。
㈢较好完成所属领域的减排工作任务。
㈣在年度减排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六条 市重点减排企业获得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设置减排工作机构,有专人负责减排工作实施。
㈡制定减排实施方案,安排减排专项资金、推动减排设施建设、加强减排设施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按时完成减排任务。
㈢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确保设施稳定运行、数据传输正常。
㈣建立健全企业减排档案台账。
㈤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减排任务。
㈥在年度减排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七条 对符合第四条奖励条件的区人民政府授予“厦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第八条 对符合第五条奖励条件的市直相关部门授予“厦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优秀组织单位”荣誉称号。
第九条 对符合第六条奖励条件的市重点减排企业授予“厦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先进企业”荣誉称号,并颁发奖励金。奖励金额按照减排量进行核算,核算方法如下:
㈠对于按时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根据减排治理技术难度和投资多少核发奖金。对减排量小于500吨的,给予3-5万元奖金;对减排量大于500吨的,给予5-8万元奖金。
㈡对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超额部分按20元/吨减排量计算奖金。
㈢对单家企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受表彰奖励的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市重点减排企业,原则上每个单位可推荐1名先进个人候选人,经本单位公示后,上报考核小组初审,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将授予“厦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减排奖励资金列入当年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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