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义务教育民办中小学定级评估工作的通知
厦教综〔2014〕6号
各区教育局、英才学校: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65号)要求,在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推行分级管理,建立政府分级补助办学经费的制度,促进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规范有序地发展,现就开展义务教育民办中小学定级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级评估对象
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义务教育民办中小学。
二、评估时间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定级评估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估结果在每评估年度的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三、定级标准
依据《厦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评估标准(试行)》,义务教育普通民办中小学经评估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合格四个等级。其中,评估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下同)且办学条件综合得分不低于20分的定为一级;评估得分80分以上且办学条件综合得分不低于18分的定为二级;评估得分70分以上且办学条件综合得分不低于15分的定为三级;评估得分60分以上且办学条件综合得分不低于15分的定为合格。达不到合格等级要求,要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
(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限期整改:
1.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当年发生严重违规违纪事件或者重大安全事故。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定为三级以上等级(含三级,下同):
1.房屋租期少于6年;
2.没为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
3.学校财产权不清晰、不明确,或学校名下无资产的;
4.学费收入、政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没有存入学校设立的银行专款帐户的;
5.存在违规收费或者违规使用政府补助经费行为的;
6.校长不具有5年以上任教经验和岗位培训资格证书的。
(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定为二级以上等级:
1.三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董事会的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没有三分之一以上具备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的;
3.学校没有逐年增加投入,办学条件没有逐年改善的;
4.学校招生规模超过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或者单班班生额超过教育部门核定的。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定级评估工作由各区教育局根据《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厦教基〔2013〕14号)要求组织进行。各区教育局的评估结果要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备案,并于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市教育局对各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定级评估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二)定级评估的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从2014年秋季起,对积极招收经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条件随迁子女,且免除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等费用的民办学校,应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分级补助标准补助办学经费。对接受区教育局统筹招生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每提升一个评估等级标准,给予财政补助10万元。民办学校在完成区教育局统筹招收符合条件随迁子女的招生计划后,如有空余学位经教育部门核准后可招收其他随迁子女,具体收费标准按分级补助标准执行。民办学校原有年级不符合区教育局统筹招生条件的,其收费标准按分级补助标准执行;符合条件的按新的分级补助标准进行补助后,民办学校应继续免除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和簿籍费。
(三)评估结果要作为各区教育局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进行监管、托管,以及奖惩、评先评优等工作的依据。各区教育局应根据评估结果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进行分类管理和指导,引导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健康发展。
(四)各区教育局要根据定级评估结果核定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规模,并加强招生管理。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简章要经区教育局审核后,通过网站、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学校办学基本情况、招生对象、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收费标准等内容。各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时间和录取时间要由教育部门统一规定,严禁擅自提前进行招生。
(五)实行动态管理,评估定级后发生违规行为或安全事故的,要根据相关等级要求,给予降级处理或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对经复查评估或专项检查发现达不到原定级标准和要求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责成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定级标准的,应给予降级处理或重新认定为不合格。
(六)各区教育局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定级评估的实施方案和分级管理实施意见,并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备案。
厦门市教育局
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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