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农业局关于规范生猪养殖业管理的通知

厦财农〔2014〕51号

各区农业与林业(农林水利)局:

  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生猪养殖业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13〕141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保障猪肉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强化工作举措,改善生态环境,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精神

  各区要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出台为契机,深入学习和贯彻执行好《条例》,切实转变理念,强化工作举措,正确引导畜禽养殖者自觉遵守相关法规,推行生态养殖,促进畜禽养殖场污染物达标排放,使畜牧业和生态环境相互协调发展。要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畜禽养殖者做好宣传,增强养殖者生态养殖意识,增强责任感。要运用政策引导、技术服务等手段,调动养殖者参与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氛围。

  二、科学布局规划指导

  各区要按照省、市“十二五”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厦门市“十二五”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厦府办〔2012〕214号),根据我市土地的拥有量、区位优势和环境容量,科学确定布局以及养殖的品种、规模和总量,制定各区畜牧业发展规划,已制定的也要根据新形势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完善。使规划既要有针对性,又要有可操作性。要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防治要求,按职责协助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

  三、推广标准化生态养殖

  各区要围绕重点环节,着力于畜禽养殖标准的制修订、实施与推广,达到标准化养殖的“六化”,即: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处理无害化和监管常态化。要推行清洁生产和生态环境控制,重视和支持畜禽排泄物、废弃物和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大力推广生猪标准化生态养殖技术,重点推广漏缝地面—免冲洗—减排放、猪—沼—果(草、林、菜、茶等)生态型、达标排放环保型等生态养猪模式,加强技术研究,扩大微生物发酵床和异位微生物发酵床养猪模式;要深入总结推广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验做法,支持使用生猪粪便制作有机肥,通过种养结合达到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要充分利用国家支持的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投入和市级扶持标准化生态养殖项目建设的扶持政策,引导畜禽养殖户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完善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建立相应的粪便污水消纳基地,构建植物生产——动物转化——微生物还原循环经济体系。

  四、强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各区要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根据辖区内畜禽养殖、动物产品消费量、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现状等实际,合理确定监管机构编制,切实提高动物卫生监管能力。以增强基层动物卫生监管执法能力规范化建设为重点,完善执法手段和设施设备,重点抓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有效落实检疫监管措施。规范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严格落实免疫、检疫、监测、消毒、净化等综合防疫措施。加快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步伐,重点抓好病原学监测能力建设,提升动物疫情监测预警能力。

  五、推进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各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危害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要加大《动物防疫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生猪养殖者法律意识,进一步明确生猪业主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依法依规监督、指导养猪场(户、小区)、生猪屠宰场(厂、点),因地制宜推广焚烧法、化制法、掩埋法、发酵法等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技术,配套生产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重点在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推广病死猪机械处理。各区要争取财政支持,支持乡镇建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实现全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强化与其他部门的配合,加大对病死猪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非法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生猪要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进一步落实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国家出台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继续对规模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有力推动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各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把产地检疫关,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必须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3〕34号)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切实做到“四不准一处理”,坚决杜绝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上到餐桌。要加强日常监管,完善监管记录,不折不扣地将国家相关补助政策落实到实处。要及时总结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取得的成效和不足,创新动物卫生监管机制,推动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厦门市农业局

  201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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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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