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公共自行车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海政办〔2014〕40号

各相关单位:

  《海沧区公共自行车系统车道管理规定》已经管委会、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6日

  海沧区公共自行车系统车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区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安全畅通,保障驾乘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自行车道的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自行车系统车道(简称“公共自行车道”),是指依托和结合海沧区现有的路网、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园道路、绿道等道路,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划出供自行车行使的非机动车车道,具有标线、自行车LOGO、“自行车道”喷字等统一标识。

  第三条 公共自行车道管理以“安全、畅通”为目标。

  区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海沧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自行车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养管理

  第四条 公共自行车道的建养,由主管部门委托的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其建养和维修需经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程序实施。

  第五条 公共自行车道应在道路显眼位置设立公共自行车道标识标牌进行指引,通过适当的表现方式表示方向和距离。

  第六条 公共自行车道各类标识牌按统一标准制作,要求清晰、简洁,能够有效实现对公共自行车道使用者的指引功能。

  第七条 公共自行车道管理和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加强车道设施的安全巡查,负责日常维护、维修,保持公共自行车道的整洁,保障公共自行车道安全畅通。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公共自行车道允许各类非机动车行使。

  凡在设有自行车道的道路,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在自行车道上驾驶;在未设公共自行车道的路段,自行车驾驶人员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在横过机动车道时,自行车驾驶人员应下车推行。

  第九条 公共自行车道实行右侧通行。驾驶人员应注意避让行人。

  第十条 禁止以下占用公共自行车道行为:

  (一)占用公共自行车道随意停放机动车;

  (二)随意停放非机动车辆,影响公共自行车道正常通行;

  (三)占用公共自行车道设置户外广告或其他挂浮物;

  (四)占用公共自行车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他活动;

  (五)占用公共自行车道堆放、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六)其他未经审批,占用公共自行车道,影响车道畅通和驾驶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行为,海沧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区城管执法局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为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 公共自行车的经营管理单位及公共自行车道的管养单位应加强对公共自行车驾驶人员的安全引导,积极劝导公共自行车道上的违法违章行为,并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报告违法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海沧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区城管执法局应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加强自行车驾驶安全的教育,加强执法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区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海沧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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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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