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周边地下空间利用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
厦府〔2014〕2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规范建设项目周边地下空间利用的审批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3日
厦门市规范建设项目周边
地下空间利用的审批管理意见
市规划局 市国土房产局
一、为加强地下空间利用管理,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厦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厦府办〔2011〕1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设项目周边地下空间利用的审批管理,制定本意见。
二、适用范围:本意见中的建设项目,是指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本意见中的地下空间,是指市政道路以及绿地、广场等城市开敞空间的地下空间(以下简称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停车场(库)及公共通道,不得改变用途。
三、根据城市规划要求,适合单独开发建设停车场(库)的地下空间,一律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单独供地。
四、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已明确建设单位可利用项目周边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可直接办理相关手续;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划设计条件中未明确的,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地下空间用于建设停车场(库);用于建设公共通道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商国土部门审查通过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地下空间。
五、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以下标准计收:地下一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内主要用途基准地价的10%收取,地下二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一层标准的50%收取,地下三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二层标准的50%收取,以此类推。土地出让期限的截止时间与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内主要用途土地出让期限的截止时间一致。地下空间作为非经营性停车场(库)的,免收土地出让金。
六、建设单位在利用地下空间时,必须满足其上方城市开敞空间的使用功能及各项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要求。政府因铺设各种管道和管线,需占用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无条件同意工程进出、通过、穿越,配合政府建设工程的实施。
七、建设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实施建设,建设工程竣工后,该地下建(构)筑物的外围实际所及地下空间范围为其土地使用权范围。
八、停车场(库)及通道在办理产权时,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中应注明“市政工程建设时应遵守政府相关法令”。
九、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规划设计条件;
(二)建设单位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市政主管部门及城市开敞空间的职能部门或宗地所在片区开发单位作为合同第三方,对地下空间的建设进行验收和监督;
(三)根据市政道路及城市开敞空间的使用功能,由其相关职能部门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地下空间利用设计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四)建设单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建设单位申请利用项目周边市政道路上方建设地上人行通道的,审批程序参照本意见办理。
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厦府办〔2012〕90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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