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局关于水上加油经营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经能〔2014〕226号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上加油经营资格管理,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以下简称《防污条例》)和《厦门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厦经能〔2009〕241号,以下简称《细则》)的要求,结合厦门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局关于加强水上加油船成品油经营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经能(2006)33号)作出调整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水上加油资格管理适用对象
厦门市行政区域所有从事水上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零售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或加油船,都须取得厦门市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市经发局)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方可经营。依法获得船舶油料供受经营资格(成品油、燃料油、润滑油)的单位或船舶,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局(以下简称厦门海事局)备案。
二、水上加油经营资格审批及年度检查程序
1、市经发局负责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审批。厦门海事局负责加油船安全作业条件的审核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的备案。
2、企业持厦门海事局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格式见附件2),向市经发局申办《证书》并填报《水上加油船情况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取得《证书》后,企业应向厦门海事局备案并取得《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3)。
3、取得《证书》的企业,每年必须参加市经发局组织的水上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每年的5、6月份为检查时间。
4、水上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二)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水上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表》(格式见附件4)。
三、企业及加油船基本条件
1、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企业的日常运营应遵守《办法》、《防污条例》和《细则》的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公司管理组织框架;人员分工;加油船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与防污染规章制度;加油作业操作规程;公司对加油船的监督管理制度;公司与加油船的安全和防污染规章制度,以及安全与防污染应急程序。
4、所申请加油船应为载重吨大于200t或船龄符合《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油船、油驳。加油船必须持有有效的各种船舶证书和文书,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办理船舶油污责任保险,签订污染物清除协议,建立能与公司相衔接的各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和程序。
5、如果所申请的加油船产权为非企业自有,应提供租赁合同,并明确安全与防污染责任,日常管理责任,确定应急情况下的组织、指挥权。
四、作业管理
1、在航道等影响通航环境或其他敏感水域不得进行加油作业;设立水上固定加油点(站)的水域必须经厦门海事局批准。
2、进行加油作业期间,不得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
3、加油船进行加油作业前,应由企业向厦门海事局进行报备及确认,具体报备方法另行制定。
4、加油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全与防污染制度,并遵守《船舶供受燃油管理规程》(JT/T339-1997)的要求。
5、未经许可的船舶不得从事加油作业。
五、监督管理
1、市经发局对企业(加油船)的经营资格进行管理;厦门海事局对企业(加油船)进行备案管理,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加油船作业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如发现不符合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应及时向企业(加油船)下达《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日常作业检查扣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5)。
2、厦门海事局可对企业(加油船)所供油品进行随机抽样检查。抽样检查时,辖区海事执法人员与企业(加油船)代表共同取样并加封签字,由企业(加油船)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至经厦门海事局备案的油品检测单位检测,并在油品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反馈辖区海事局。
3、对于未取得经营资格的加油船,进行加油作业活动的,厦门海事局可以责令停止作业;情节严重者,由市经发局、厦门海事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一年内水上加油作业现场监督累计扣分达10分以上的加油船,厦门海事局可责令其整改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5、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经发局、厦门海事局责令整改,依法予以处罚。
(1)企业使用持有非本企业《证书》的加油船从事水上加油作业。
(2)发生操作性污染事故。
6、年度检查不合格的企业,限期1个月整改,整改不合格或不按规定办理年度检查手续的将依法撤消其水上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六、本通知自2014年7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局关于加强水上加油船成品油经营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经能(2006)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水上加油船情况登记表》(略)
2、《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略)
3、《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证明》(略)
4、《水上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表》(略)
5、《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日常作业检查扣分通知书》(略)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局
20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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