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贯彻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人口〔2014〕43号

各区人口计生局、财政局:

  为了更好地落实省委省政府2014年为民办实事的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2014年为民办实事的工作部署,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卫家庭〔2014〕68号)、《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4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厦委〔2014〕11号)以及《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任务分工的通知》(厦委办〔2014〕8号)文件精神, 现将我市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奖励扶助制度涵盖原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及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同时对应我市2014年为民办实事项目第24项(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持政策)。自2014年起,对凡符合闽卫家庭〔2014〕6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年发放1800元的奖励扶助金,其中的低保家庭每人每年发放30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审核及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负责,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扶助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及其他应享受的奖励优惠政策。

  三、奖励扶助金应按照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的方式进行管理,委托银行、邮政等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中。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8月底前一次性发放。

  四、有关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确认程序及相应的工作要求按闽卫家庭〔2014〕68号文件规定执行。

  以往文件与本文件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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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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