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海渔〔2014〕188号

各区海经办、区海洋与渔业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单位: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4〕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海洋与渔业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促使民营企业发展成为支撑我市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现印发《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4年8月17日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4]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海洋与渔业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快培育壮大海洋龙头骨干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创业营商环境,使海洋与渔业民营企业发展成为支撑我市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从海洋经济专项资金中补助企业部分安排不少于50%资金,通过项目扶持、海洋科技联合攻关等方式,支持我市民营海洋新兴产业发展。

  第三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指导在厦海洋与渔业民营企业积极争取国家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海洋经济。

  第四条  推动海洋产业园区建设,为海洋与渔业民营企业发展提供载体。积极创建国家海洋高技术产业基地和国家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争取建成集海洋协同创新平台、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平台、海洋生物产业、海洋高端装备产业为一体的海洋高技术产业基地。

  第五条  鼓励海洋与渔业民营企业申请海域用于海洋新兴产业的发展,通过提高便捷服务,海域使用论证辅导等措施逐步提高我市用海审批项目中民营企业的比例。对主营海洋环境治理、海水淡化和海洋高端旅游等涉及海洋可持续发展的民营企业,在符合厦门市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加快其海域使用审批进度。

  第六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每年进行海洋高新技术企业评定工作,鼓励并指导符合条件的海洋与渔业民营企业进行申报。对认定为海洋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企业在海洋经济专项立项时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条  加大品牌扶植力度,推动海洋与渔业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厦门市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评选办法》(厦海渔[2014]3号),组织主营海洋生物制药制品、海洋生物种业(含水产苗种)、海洋装备制造、海水利用、海洋文化与创意、海洋现代服务业、都市渔业、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与利用等的民营企业,进行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申报。积极为海洋与渔业民营企业构建公平的竞争环境,对获选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依据《厦门市加快海洋经济发展人才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厦海渔[2013]211号), 鼓励民营企业引进海洋人才和团队。每年定期组织、帮助民营企业申报厦门市“海洋产业领军人才”、“海洋产业优秀人才”、“柔性引进的海洋产业人才”、“海洋产业创新团队”,使优惠政策惠及更多的海洋与渔业民营企业。

  第九条  加快海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平台共享机制,对海洋与渔业民营企业实现共享,提供技术支持、加工检测、人才培训等相关服务,在收费上对民营企业进行优惠。

  第十条  加强全市从事海洋渔业的民营企业人员的渔业技术培训工作,包括水产养殖、苗种繁育、病害防治等技术培训。每年组织全市涉海民营企业相关渔业人员培训不少于100人次,对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  成立“促进海洋与渔业民营企业发展领导小组”,挂靠于“厦门市加快海洋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大对《意见》的宣传力度,加强与各海洋与渔业民营企业的沟通联系,帮助解决企业困难,使更多的民营企业能够享受到相应的政策优惠,定期发布海洋经济信息等。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海洋与渔业民营企业经济工作会议,总结当年海洋经济总体运行情况,部署下一年度全市海洋与渔业民营企业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促进海洋与渔业民营企业发展领导小组”每年度至少举办一场高校、科研院所与民营企业间的成果对接会议,将最新、最前沿的具有产业化前景的科研成果提供给企业,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新的发展方向。对成功对接并产业化的民营企业,在海洋经济专项立项时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  进一步加强建设厦门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通过对厦门海洋经济基本情况调查、厦门海洋经济企业名录收集、硬件平台建设、海洋经济运行监测和评估模型建设,掌握海洋与渔业民营企业经济统计数据分析,定时发布经济相关数据,对我市海洋与渔业民营企业经济进行预测、预警。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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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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