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游泳池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建房〔2014〕33号

 各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物业管理区域游泳池相关管理人:

  为了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游泳池(以下简称“物业小区游泳池”)的管理,确保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根据《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物业小区游泳池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物业小区游泳池的相关管理人应当进一步提高认识,对小区游泳池实行单项管理,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游泳池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等约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物业小区游泳池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物业小区游泳池的相关管理人,包括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游泳池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就游泳池运营管理事宜明确合同约定与具体责任,并根据以下四种不同情形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管理游泳池的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把小区游泳池的安全和卫生管理纳入物业服务的日常管理内容,制定小区游泳池管理规定,明确游泳场所安全岗位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证照、配备相应人员、配置安全设施设备,加强卫生、安全运营管理等制度建设及其执行情况的检查落实。

  (二)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且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专业承包单位管理游泳池的

  物业服务企业与游泳池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合同双方的具体权责,并负责督促专业承包单位按照游泳池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游泳池有关管理工作。发现问题或隐患的,应当要求专业承包单位及时整改。

  (三)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且由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专业承包单位管理游泳池的

  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专业承包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就游泳池的管理和小区物业管理事宜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方具体权责,并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履约工作。

  1.游泳池全年委托专业承包单位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在委托合同中明确专业承包单位具体权责,并督促游泳池专业承包单位按照游泳池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游泳池有关管理工作。发现问题或隐患的,应当要求专业承包单位及时整改。

  2.游泳池分期间委托管理的。

  (1)游泳池开放期间委托游泳池专业承包单位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游泳池承包的情况,督促游泳池专业承包单位按照游泳池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游泳池有关管理工作;发现问题或隐患的,应当要求及时整改。

  (2)游泳池歇业期间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在游泳池歇业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游泳池的保洁、安全警示和防护等有关工作。

  (四)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自行管理或委托专业承包单位管理游泳池的

  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应该根据游泳场所有关管理规定,自行做好或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做好游泳池管理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各方履约履职

  (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管责任,要求物业小区游泳池的相关管理人依法依约将小区游泳池等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纳入物业日常管理内容,督促其依法办证、规范运营、服从和配合体育、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对游泳池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管理不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整改。

  (二)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于配设游泳池的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履行直接管理或督促责任,经常性地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或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特别是每年游泳池开放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游泳池安全和卫生等有关专项检查,检查未能达标的,不得开放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小区游泳池开放期间和歇业期间管理单位的变化情况及时报告给项目所在区建设局。

  每年物业小区游泳池开放期间,各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体育、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物业小区游泳池专项检查,或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物业小区游泳池物业管理行为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抄送我局。

  四、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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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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