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经能〔2014〕23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技术改造,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11〕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厦经能[2010]354号)和《关于调整市级财政奖励办法进一步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通知》(厦经能〔2012〕148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4年9月2日
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技术改造,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11〕42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奖励资金重点支持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择优支持。
第三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奖励项目
1、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2、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3、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二)市级奖励项目
1、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等合同能源管理形式均给予支持。
2、工业项目年节能量200吨标准煤以上(含),非工业项目年节能量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同一节能服务公司单次申报项目年总节能量(指节能能力)达到该条件即可。
3、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四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奖励项目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2、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二)市级奖励项目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2、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五条 财政奖励。
(一)符合国家奖励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按核定的项目年节能量,工业项目以5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奖励,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其他领域项目以8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其余部分由市级财政配套奖励。
(二)符合本市奖励条件但未达到国家奖励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按核定的项目年节能量,工业项目以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奖励,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其他领域项目以5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项目评审、监督检查和推广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节能服务公司应在项目完工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经济发展局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市经济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半年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及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核,审核通过后按奖励标准下达奖励资金。
第八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3.项目建设规模、主要购置设备;
4.项目节能效果、节能量计算方法及实测数据。
(三)项目具体实施方案;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正本复印件;
(五)合同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项目建设已投入或已落实的资金凭证;
(七)项目双方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节能服务公司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的,由财政主管部门全额追缴奖励资金,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24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未获得本实施细则规定财政资金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可根据《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另行申报市级财政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应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了解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后的实际效果。节能服务公司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厦门市经济发展局会同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厦经能[2010]354号)和《关于调整市级财政奖励办法进一步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通知》(厦经能〔2012〕148号)同时废止。
附件: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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