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发改前期〔201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提高市级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效率,保障我市重大(重点)项目前期策划、规划设计及专项研究等工作需要,结合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实际工作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对《厦门市市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市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厦门市财政局
2014年9月12日
厦门市市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提高市级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效率,保障我市策划项目、前期项目、专项研究等前期工作的需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从策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正式开工建设前所发生的一系列工作,以及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固定资产投资有关的规划编制、政策法规、软课题等专项研究工作。
第三条 前期工作经费是项目前期工作开展中所发生的费用。其中,经批准建设的项目,所发生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经费列入该项目总投资概算。
市级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经费”),是指市本级财政投资或补助给经批准的项目前期工作的资金。
第四条 前期经费的资金主要来源:
(一)中央、省级补助专项资金;
(二)市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
(三)经批准可用作前期经费的其它资金。
第五条 前期经费主要安排范围:
(一)列入市级策划项目库,且对全市经济发展、产业布局或城市建设有重大影响的策划项目的相关前期工作。
(二)列入市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市年度重点前期项目等的相关前期工作。
(三)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固定资产投资有关的规划编制、政策法规、软课题等专项研究工作。
(四)项目策划工作、项目协调推进工作等,以及为其服务的相关管理工作。
(五)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它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二章 前期经费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前期经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
(二)已明确项目责任单位。
(三)有明确的年度前期工作目标、内容和进度等。
(四)有明确的前期经费计划。
(五)对外采购服务的策划项目及专项研究有委托意向。
第七条 前期经费的申请实行一事一报,由项目责任单位根据《 年市级前期工作经费申请表》(附件1)的内容要求填报,并报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第三章 前期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 前期经费安排的主要原则:
(一)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应以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筹措为主,前期经费一般只作为补助费用。
(二)前期经费安排重心适度前移,鼓励开展专项研究及项目策划、储备等超前期工作。
(三)前期经费一般直接安排给项目责任单位。
第九条 前期经费的安排
(一)前期经费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安排和管理。市前期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相关业务处室,于每年年初、年中分二次或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汇总提出拟安排市级前期经费的项目及金额,按程序批准后,列入市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分批下达。
(二)前期经费计划下达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厦门市市级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责任书》(附件2,以下简称《责任书》),明确项目年度前期工作目标、前期经费需求及来源构成、拨付计划等。
(三)《责任书》签订后,项目责任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年度前期工作目标、内容和其它相关要求。
第十条 前期经费的拨付
(一)项目责任单位将拨款申请报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后,市财政局依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前期经费安排计划及《责任书》等相关资料,5个工作日内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二)相关管理工作经费可按年度前期经费安排计划一次性拨付。
(三)用于策划项目、前期项目、其他重大项目或专项研究的前期经费,属于一次性补助或补助额度占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总需求比例在50%以下的,可按年度前期经费安排计划一次性拨付。
属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全部由市财政安排的或安排额度占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总需求的比例在50%以上(含50%)的,可按年度前期经费安排计划的60%,直接拨付给项目责任单位,其余 40%,凭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市级前期经费项目工作成果认定函》(附表3)报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后拨付。特殊项目经批准后,可一次性拨付。
(四)前期经费可根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跨年度下达。
第十一条 前期经费的使用
(一)前期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规划策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及各专题研究(如环评、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初步设计及其相关的专项研究报告等的编制、审查、论证、评审、报批、招标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前期代业主管理费用、外聘单位和人员费用、专家劳务费( 含专家评审费、专家咨询费)、工作人员补贴、调研差旅费、交通费(含租车费)、通讯费、接待费、资料费、会议费、业务培训费、编辑印刷出版费、设备租用费、低值易耗品和设备购置费(含特种设备),以及其他与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研究等有关的必要费用。
(二)前期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弥补单位经费不足。
(三)前期经费用于支付专家评审咨询费的控制标准:
1、国家级专家、院士3000元/人次;
2、相当于教授级的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500元/人次;
3、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0元/人次;
4、中级技术职称人员600元/人次;
5、初级技术职称人员300元/人次。
每个项目每个专家累计发放的劳务补贴不得超出上述标准三倍。
第十二条 前期工作的服务采购。
(一)前期经费安排用于策划项目及专项研究且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责任单位必须邀请三家以上策划或研究单位进行比选,择优选定。
(二)如确无法比选需直接指定策划或研究单位的,由项目责任单位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召集相关单位研究提出意见,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前期工作的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应根据《责任书》的有关要求对前期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项目责任单位应主动接受市审计部门对前期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确保前期经费按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 因政府政策性调整或其它客观因素造成项目前期工作无法进行或中止,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将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及市财政审核中心出具的前期经费审核结论书报市发展改革委,按原批准程序办理项目撤销和经费核销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于工作任务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报送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成果、前期经费的到位和使用情况等。
第十六条 除相关管理工作经费外,项目责任单位应于工作任务完成后一个月内,将该项目所发生的前期经费报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经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后纳入项目总投资中。
第十七条 前期经费结余部分,经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批准调整计划后,可结转新项目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市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厦计前期[2005]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年市级前期工作经费申请表》(略)
2、《厦门市市级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责任书》(略)
3、《市级前期经费项目工作成果认定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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