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六年内免检车辆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环控〔2014〕50号

各有关单位、机动车所有人:

  根据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14]138号,以下简称《意见》)、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219号)和《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厦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做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核发与实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政策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9月1日起,对《意见》规定6年内免检车辆暂时免予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以下简称“免环检”)。

  二、“免环检”车辆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时,只审核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资料和排气污染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符合规定的直接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标志的有效期为两年。

  三、“免环检”车辆包括非营运轿车(含大型轿车)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具体车辆以公安交管部门文件和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的规定为准。

  四、“免环检”车辆在免检期内存在排气污染违法行为的,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治理并经复检合格,否则我局将通过环保标志核发软件废止其环保标志,待完成维修治理并经复检合格后,重新申领环保标志。

  五、免检期届满或不符合《意见》内免检规定的车辆,按原规定期限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未经检测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标志。检测前排气污染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环保标志。

  六、本市将结合标志核发情况调整环保标志发放点位,并通过市环境保护局网站(www.xmepb.gov.cn) 向社会公告。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若今后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出台相关规定,按上级部门文件精神执行。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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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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