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4〕1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9日

  厦门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建立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选聘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局负责。

  第三条市法制局在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家学者中拟定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人选,经市政府同意后纳入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

  ㈠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㈢热心参与政府立法工作;

  ㈣具有相关领域高级职称或者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㈤未受过刑事处罚。

  对纳入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的,予以颁发聘书,聘书中载明聘期。

  第四条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对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㈡参加重要立法项目的起草、调研以及规章立法后评估;

  ㈢对相关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相关法规、规章草案的论证;

  ㈣参加相关市政府立法课题的研究、评审;

  ㈤参与市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

  ㈥对政府立法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市法制局及有关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邀请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

  ㈠书面咨询,征求意见;

  ㈡召开立法征求意见会、座谈会、听证会;

  ㈢召开立法论证、立法课题评审会;

  ㈣组织立法项目专项问题研究;

  ㈤组织立法课题研究;

  ㈥委托起草法规、规章草案;

  ㈦其他方式。

  采取前款规定第四至六项方式的,应当与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或者其所在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第六条市法制局及有关行政部门邀请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应当为其提供相关必要的参考资料。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在参与政府立法工作中,也可以向市法制局及有关行政部门了解或者查阅其他相关参考资料。

  第七条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在参与政府立法工作中,应当对相关工作内容进行认真研究,按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市法制局要求提供书面意见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第八条对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在参与政府立法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法制局应当认真研究,吸收采纳其中合理意见和建议,并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反馈。

  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意见和建议应当归入工作档案。

  第九条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不得以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名义从事与政府立法工作无关的活动;未经同意,不得向外泄露政府立法工作中尚未确定和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因工作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可以主动辞去政府立法咨询专家。

  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集中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市法制局应当如实记录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对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依照本办法参与相关政府立法工作的,按下列规定支付适当报酬:

  ㈠属于立法课题经费开支内容的,按本市有关课题经费规定办理;

  ㈡不属于立法课题经费开支内容的,市法制局可以从其立法工作经费中支出,其标准按照本市课题经费相关规定办理。其中,咨询费的标准按照不高于评审专家劳务费的标准确定。

  有关委托立法工作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市法制局应当加强与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联系,认真听取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的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工作会议。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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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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