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竞买人资格条件设置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4〕1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竞买人资格条件设置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3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
竞买人资格条件设置的意见
市国土房产局
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实施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公告审查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公告审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竞买人资格条件设置,特制订以下意见:
一、竞买人资格条件原则上按常规设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申请人可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各方都必须符合出让文件所要求的条件。
二、商品住宅用地及捆绑商品住宅用地在内的其他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其竞买人资格条件必须按常规设置,不得设置竞买前置条件和后置条件。
三、为有效落实招商选优,促进区域提升和产业升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提高单位土地的经济社会效益,处理好招商选优和市场竞争的关系,在出让其他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时,不得违规量身定做、专门为特定竞买人设置唯一性的排他资格条件。其中两类用地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总部企业项目用地。竞买人应符合《厦门市关于总部经济土地出让的意见(试行》及其他规范总部经济相关文件中关于扶持对象的要求条件。同时可提出竞买人准入行业要求,行业要求必须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类别。
(二)执行特定产业政策的产业园区用地。可结合产业发展目标,要求竞买人必须符合产业园区入园政策。项目开发建成后的税收、转让限制、持有比例等必须符合园区招商要求。
四、创新和完善土地出让方式。为丰富招商形式,拓宽招商渠道,促进公开选优选好,鼓励市、区重点招商区域内其他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推行“以地招商”。由国土部门会同规划等其他职能部门及各区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划提出地块具体规划指标和产业要求,在土地市场发布出让预告,面向国内外招商,预告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三个月。
五、本文所指竞买人包括竞买申请人本身、竞买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关联公司指的是竞买申请人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关联关系可以是多层次的,但必须符合出资比例关系大于等于51%)。除此之外,其他与竞买申请人相关联的参股公司、参股股东等符合条件的,不能作为竞买申请人参与竞买的证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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