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商务〔2014〕2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服务外包载体建设,推动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发展,打造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平台,规范我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的申报、认定、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办〔2014〕33号),市商务局制定了《厦门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商务局

  2014年10月10日

  附件

  厦门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服务外包载体建设,推动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发展、特色化发展,打造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平台,规范我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的申报、认定、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要求和《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办 [2014]33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是指服务外包企业相对集中、规模效益比较显著、能够引领和带动本市开展承接各类服务外包业务的园区。

  第三条  示范园区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经认定的示范园区,园区内服务外包企业可享受国家、本市服务外包扶持政策。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市服务外包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把服务外包产业作为示范园区经济发展的重点,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清晰的发展思路,具有较为完善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计划。

  (二)具有人才、产业、区位、通讯、电力等开展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条件,各类相关配套设施完善。已建设或正在规划建设的园区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

  (三)拥有不少于5家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且年度承接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者年度承接在岸执行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

  (四)组织机构健全,分工明确,有专门机构负责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第六条  示范园区的申请由园区管理单位提出,经园区所在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向市商务局书面报送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请示范园区应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报告。

  (二)《厦门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申请表》(附表1)、《已入驻园区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一览表》(附表2)。

  第八条  示范园区由市商务局组织认定。

  第九条  获得认定的示范园区要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土地使用、项目引进、人才引进培养、金融支持等方面加强对园区服务外包企业的支持,同时加强服务外包统计工作,确保统计工作队伍稳定,强化责任意识,全面、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数据。

  第十条  市商务局负责对认定的示范园区进行业务指导,并定期对示范园区建设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依据市有关服务外包政策给予相应的扶持。对考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示范园区,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商务局撤销该示范园区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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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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