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出租汽车企业新增车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交运管〔2014〕10号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运管处,各出租汽车企业:
为提升出租汽车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出租汽车企业新增车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14年10月14日
厦门市出租汽车企业
新增车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出租汽车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关于2014年新增出租汽车投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4〕65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企业新增车辆(以下简称新增出租汽车)是指我市出租汽车企业在2014年及以后新增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不包括2014年以前出租汽车企业已有的出租汽车和2014年及以后中巴置换的出租汽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我市出租汽车企业根据新增出租汽车投放方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经营权使用合同书的约定,自愿设立于企业内部、从新增出租汽车的经营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专用于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企业按照新增出租汽车投放方案、招标文件要求和经营权使用合同书约定的方式和比例,从新增出租汽车税后净利润中提取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利息收入。
第五条 企业应当自新增出租汽车投入营运的次月起,开始计提专项资金,每月一次,直至车辆经营权期满退出营运为止。
第六条 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经营权使用合同书的约定,企业新增出租汽车的经营收益和专项资金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务制度。
第七条 专项资金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经营权使用合同书的约定用于下列事项的支出:
(一)完善替班驾驶员制度,企业要按照每4台出租汽车至少配备1名替班驾驶员的标准,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尚未达到此标准的企业,2014年起每增加1台出租汽车须配备3名替班驾驶员,直至达标为止,企业对替班驾驶员实行员工化管理。
(二)企业完善经营管理机制,组建班、组、车队管理机构而增加的经费开支。
(三)对表现突出的职工、驾驶员和投资人等进行奖励和表彰,对生活有困难的职工、驾驶员和投资人等进行慰问和补助。
(四)企业在开展行业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企业亏损。
第九条 企业每季度须向市级和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明细的财务报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实地调查、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企业提取和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作为今后企业参与新增出租汽车投放的重要评比条件。
第十条 企业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每年度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报告由企业报送市级和辖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全市企业的审计报告在行业内公示。
第十一条 企业未按投放方案、招标文件要求或经营权使用合同书约定的方式和比例提取专项资金,或被查实存在财务数据造假的,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经营权使用合同书的约定不再按固定比例计提,一律按新增出租汽车每辆车每月2000元提取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的规定或未按投放方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经营权使用合同书的约定提取或使用专项资金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权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经营权使用合同书的约定暂停相关车辆的经营,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营运;
(二)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辖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经营权使用合同书的约定收回相关出租汽车经营权,与经营权配套使用的车辆退出营运,并取消该企业往后10年内获得新增出租汽车的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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