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民〔2014〕260号
各区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大力强化“马上就办”理念的要求,深入推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经研究,我局决定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审批,调整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的筹备成立审批,将社会团体的筹备成立和正式成立合并为直接申请成立登记。经调整,全市性社会团体应依次经过名称核准、成立登记两个环节。
二、发起单位(或发起人)申请社会团体名称核准,应提交《社会团体名称核准申请表》、发起单位(或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表、发起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发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会员花名册。对于材料齐全的,市民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发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6个月)办理验资开户,在6个月内组织召开社会团体第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班子,并向市民政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成立登记。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下发前已获得《同意筹备成立决定书》的拟设社会团体,其成立登记仍按原有流程办理。
厦门市民政局
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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