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规则的通知

厦府办〔2014〕1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2日

  厦门市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规则(试行)

  为促进各部门审批系统与“三规合一”平台的互联互通,规范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提高审批效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创新政务工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落实“三规合一”推进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搭建于市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是以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记录、信息共享为主要功能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条  市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功能

  (一)建设项目网上联合审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事项纳入市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实现统一收发件、并联审批、实时流转、信息共享。

  (二)对接建设项目各审批部门的审批系统:实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

  (三)对接“三规合一”平台:与“三规合一”平台实时对接,共享“三规合一”成果,实现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

  (四)跟踪督办:跟踪督办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各环节、各进驻事项的办理情况,实现对办理合规性、时效性的全程管理,并向市电子监察系统报送监管数据。

  (五)信息服务:项目申报人、各审批部门、“三规合一”平台,可通过市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实时查询项目审批进度,对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第三条  除涉密事项外,全市所有建设项目审批业务纳入市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管理。

  第四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设置统一的收发件登记窗口,负责申请材料、补件材料的登记,负责送达收件、补正、退件回执单或通知书及审批办结批文。

  第二章  收件阶段

  第五条  登记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电子版材料逐项登记并出具登记凭单,将建设项目信息准确录入市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系统将信息同步发送各审批部门(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发送至“三规合一”平台)。全市建设项目统一编号,登记窗口将项目信息录入市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时或申请人从网上申报时,系统自动生成项目唯一编号,作为该项目所有事项网上审批、材料共享、办件查询的编码。

  申请人提交的电子版材料应加盖经认证的电子印章。

  第六条  审批部门应当当场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通过市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向登记窗口发送审查意见,由登记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予以受理,并通过登记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书,进入审查审批阶段。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审批承诺时限少于10个工作日的,则在审批承诺时限前半段时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审批部门通过登记窗口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上应列明应补正材料清单及提交时间。

  (四)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审批部门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过登记窗口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上应写明不予许可理由;同时通过登记窗口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五)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审批部门应当即时通过登记窗口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第七条  补正材料通知书出具之日起审批时限不计时;申请人按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提交全部符合要求的补正申请材料,由登记窗口登记后递交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核对后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通过登记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书,开始审批时限计时。

  第三章  审查阶段

  第八条  审批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能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标准的,且无法通过补正程序达到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  市政务中心管委会统一对外公布的办事指南中承诺的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至审批决定书提交登记窗口之日止计算。

  第十条  审批部门发送、接收市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的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审批文件、审批结果扫描件等均应加盖经数字证书认证的电子审批印章,按照《厦门市行政审批业务接入标准》进行传送。

  第四章  发件阶段

  第十一条  各审批部门发送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统一使用符合标准的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推行数字签名认证。

  审批部门应当将电子证照生成作为业务流程中的正式环节,在生成纸质证照的同时生成电子证照,并推送到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平台系统。

  建立电子证照常态化管理机制,确保业务办理同步生成,随业务信息变更同步更新或废止。

  遵循“谁生成,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电子证照信息与业务信息一致。

  第十二条  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及相关许可批准文件后,应当即时发送市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窗口即时在系统上作办结处理。部份证照类或暂无电子批文需提交纸质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审批部门将纸质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提交登记窗口并办理交接手续后即为办结。

  第十三条  审批事项办结后,由登记窗口及时通知申请人,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  申请人凭受理决定书在登记窗口领取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五条  受理决定书遗失的,申请人需携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遗失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领取批文许可证件。

  第五章  并联审批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从项目建议书至竣工验收及备案的行政审批实行阶段内并联审批,执行“统一收件、同时受理、并联审批、同步出件”的运行模式。申请人通过登记窗口统一报件或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现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及经数字证书认证的电子版材料,通过网上申报的电子版材料也需经数字证书认证。电子版材料样式应符合《厦门市行政审批业务接入标准》。

  申请人申报后由登记窗口将申报材料发送至“三规合一”平台及各部门的审批平台,各部门实时接收申请材料、一表形成审批意见、同步上传审批结果。

  第十七条  各并联审批阶段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牵头梳理阶段式办事指南,精简申报材料,凡是可以通过共享获取业务办理所需信息或证照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纸质证照相关材料。各审批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对新的办事指南予以确认,并根据新的办事指南对申报项目予以受理、审核、出具审批意见及审批档案存档等。

  第十八条  并联审批实行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的主要职责有:协调审批申办的受理;落实阶段内审批事项的协调和会审制度,督促各审批单位出具初步审查意见,组织审批会审,协调阶段内各部门的审批审查工作;负责确定因补件、退件而导致的审批时限延长。

  第十九条  并联审批各部门应严格按市政府规定时限进行审查,及时出具初审意见及行政许可证件,服从牵头单位协调、会审工作安排。

  第二十条  可研批复及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指导服务涉及的审批部门,应及时在时限内出具技术指导意见,没有具体的技术指导意见的,也应反馈无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需会审的审批事项,牵头部门负责在承诺的时限内组织会审,督促前置审批单位出具会审意见。牵头单位与前置审批部门、前置审批部门之间审查意见不一致时,可提交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六章  “三规合一”平台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三规合一”平台实现项目策划生成及“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审批功能,市规划委负责“三规合一”平台的管理、运行及维护工作,牵头负责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协调总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三规合一”平台应向发改、规划、国土房产、环保、建设、市政园林、交通、水利、经信、商务、气象、海洋渔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开放端口,实现“多规融合、信息共享、协同办公”,保障项目策划生成。

  第二十四条  在“三规合一”平台上运行的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受理、审查、办结全过程,由“三规合一”平台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汇总三家意见,形成一表式审批意见,统一发送受理、补正、不予受理回执单或通知书及审批办结批文至市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并由登记窗口向申请人送达。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即刻出具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向阶段牵头部门提出,由牵头部门进行审核并征询其他审批部门意见后,统一出具补正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三规合一”平台应按市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标准接入,并实现数据实时交换。“三规合一”平台应实现实时自动分流审批数据,申报材料发送至“三规合一”平台即视同送达各审批部门。

  第七章  网上申报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可通过市建设项目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建设项目。网上申报项目,由登记窗口统一收件并通过市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转送至各审批部门网上审查。审批部门审核后需核对或收取纸质资料的,应当在许可证件送达前通过登记窗口核对或收取纸质材料。

  第二十七条  市建设项目网上申报系统采用CA证书全程认证,申请人申领CA证书后即可登录系统(互联网网址:zw.xmas.gov.cn)开通网上申报账户。申请人可按权限管理自己的账户,进行项目申报和查询。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审批部门、“三规合一平台”牵头部门、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应按《厦门市行政审批业务接入标准》改造本单位审批系统和业务系统,实现与市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

  暂不具备与市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对接条件或无自建系统的单位,可直接使用市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办理业务。

  第二十九条  市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为各单位配置单位帐号,各单位应设置管理员,负责分配、维护、调整本部门(包括市级、区级)用户账号、使用权限,及时反馈系统运行状况。

  第三十条  建设管理部门因职责变化、办理事项变动、办事指南变更需要调整建设审批管理平台或行政审批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监察部门通过市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对建设项目联合审批过程及各事项审批情况进行实时监察,受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投诉。

  第三十二条审批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监督问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系统接口改造,实现与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对接的;

  (二)办理过程中不按照新流程办理,不按照统一制定的办事指南进行收件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接收、处理或拖延提供接收、处理本规则规定的信息的;

  (四)不实时推送审批过程信息和结果信息的,或上传的信息不按市政府要求、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五)未在办事流程承诺的时限内出具审批意见或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

  (六)建设审批管理平台接入端口出现故障不及时告知的;

  (七)违规使用信息或对建设审批管理平台用户账号、密码保管不严,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泄漏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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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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