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旅游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旅行社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厦政旅〔2014〕83号
各区旅游局、各旅行社:
为深化旅游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减少中间环节,强化转变机关职能,进一步做好服务基层、服务旅游从业者,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旅行社分支机构备案工作明确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十条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相关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工作程序
具体设立基本条件、办事流程、需提交材料以及相关表格的下载,可以登录市旅游局政务网-网上办事-旅行社-旅行社分社设立有关事项或旅行社设立门市部有关事项查看。
(一)分社书面备案
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1.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登记表(请登录市旅游局政务网自行下载);
2.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校验后退还);
3.分社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校验后退还);
4.分社经理的履历表(请登录市旅游局政务网自行下载)和身份证明;
5.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质量保证金增存凭证(复印件)、设立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缴交证明;
6.旅行社责任险保单复印件(保障范围须注明涵盖厦门分社)。
(二)服务网点(门市部)书面备案
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服务网点(门市部)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1.服务网点(门市部)设立备案登记表(请登录市旅游局政务网自行下载);
2.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校验后退还);
3.服务网点(门市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校验后退还);
4.服务网点(门市部)经理履历表(请登录市旅游局政务网自行下载)和身份证明。
三、工作要求
(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熟悉旅游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受理依据、程序、条件等内容,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确保正确履行管理责任。
(二)各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于8月25日前登陆旅行社管理系统(http://61.154.9.17/login.asp 旅行社管理系统 账号:厦门市旅游局 密码:向市旅游局行管处电话咨询,电话:2892610),熟悉系统操作流程,以保证日后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本通知从2014年8月25日起实施。
厦门市旅游局
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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