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企〔2014〕4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4年9月30日
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和《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4〕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微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划分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及优化,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应重点扶持小型微型企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局共同负责管理。
(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查、批复;会同市经信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参与市经信局实施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评审、论证;会同市经信局审查确定拟扶持项目及具体扶持金额;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参与市经信局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二)市经信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拟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制订、发布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查;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评审、论证;会同市财政局审查确定拟扶持项目及具体扶持金额;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自主知识产权品牌创建,发展“专精特新”技术及产品,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促进创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二)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引导和聚集社会资源,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品牌建设、融资服务、政务服务、信用建设、管理咨询、公共服务网络平台、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为在我市依法注册设立的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服务机构等。对已入选为本市成长型中小企业的,优先给予扶持。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贴息、补助、奖励、风险补偿、参股、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及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标准:
(一)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类项目
综合考虑项目投资额、纳税规模、企业经营情况、与大企业协作情况、吸纳就业情况等因素,采用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贴息项目。按照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每个企业的信用状况和项目贷款综合费率(包括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等因素确定。获得中小企业信用评级A级企业,贷款贴息不超过30%;增加一级信用级别,贴息率增加10%,最高不超过50%。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每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2.补助项目。促进小微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对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能力,通过精细化生产、管理、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特色产品,通过技术、管理和商业模式创新形成较强竞争优势的“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给予补助,综合考虑企业的规模、核心能力和成长潜力等情况,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使用中央地方特色中小企业资金对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项目给予补助的,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改造、节能减排、新兴产业等,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
(二)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融资服务项目
(1)融资性担保服务项目。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运用业务补助、保费补助、资本投入等方式,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型、小型、微型工业企业和贸易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年度担保额的5‰—1.6%的比例给予补助。保费补助标准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具体按照《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厦财企〔2011〕93号)执行。
(2)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服务项目。建立银行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对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免抵押信用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分担。具体按照《厦门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资金管理办法》(厦经企〔2012〕365号)执行。
(3)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服务项目。以上一年度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年度贷款余额为基数,对本年度小微企业年度贷款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按不超过0.3%予以风险补偿。
(4)采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成长型的小微企业,扶持办法另行规定。
(5)融资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并被我市民营、中小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租赁合同金额5‰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购入我市地产设备开展业务的,按照租赁合同金额6‰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6)银行等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开展中小企业贷款融资服务,对于表现优秀者给予奖励。
(7)民营企业建设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对进入示范基地的新设立民营企业,给予2年免租或减租优惠的,对减免租金给予50%补贴。
(8)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券或者通过集合信托等方式进行融资的,根据融资成本情况给予不超过融资额3%的补贴。同一年度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信用服务项目。包括开展中小企业诚信活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以及促进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等。对参与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信用评级费用给予全额资助,且单项服务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其他信用服务项目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
3.培训服务项目。包括创业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短期培训服务的资助标准每人次500元,用于对培训机构承办的公益培训的授课费、教材费、场租费的资助。长期深度培训服务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企业、个人、财政共同负担的原则予以适当补助。
4.管理咨询服务项目。指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提高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开展的管理咨询、企业诊断等活动。按照年度安排的补助总金额和项目的数量与质量,确定每个项目资金补助额。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该项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1)对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更新改造、购置服务设备和设施的项目,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为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综合考虑服务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市财政按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的40%予以奖励,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小微企业使用公共服务平台收费项目减半收取的,优惠部分给予补助。
(3)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福建省经信委认定的中小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同时获得两个部门认定的示范平台不重复奖励,按较高档次标准给予奖励。
(4)为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的运营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的机构,给予适当补助。
6.政务服务项目。指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博览会等相关工作和受委托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根据签订协议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政务服务支出由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定。
第四章 申请、审核及拨款程序
第十条 市经信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及扶持方向,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批复预算。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产业政策和财力状况,于每年5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及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中小企业和服务机构可根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于申报指南发布后30日内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贴息或补助项目相关资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章程(复印件);
2.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3.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建设规模、主要内容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项目总投资、资金筹措和还贷方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算及建设进度初步安排等;
4.项目建设已投入或已落实的资金凭证,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项目申报年度的贷款利息清单(复印件)等。
(三)融资性担保服务、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服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服务项目等必须提供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余额或贷款余额报表和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支付凭证、合同等。
(四)其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必须提供受服务企业名单或者相应的说明材料、业务合作协议、活动通知、服务成效说明、工作总结等与服务工作情况相关的书面材料,相关支付凭证、合同等单据资料。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市经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会同市财政局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评审意见。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依据评审意见,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联合对申请扶持项目进行审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安排文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将资金拨付给项目申报单位;对于存在异议的项目,一旦查明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不予扶持。
项目申报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市经信局应妥善保管申报项目的原始档案材料,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十六条 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类项目的承担单位要及时向市经信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要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在项目竣工后,应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经信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经信局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效果评价,并作为下一年度确定扶持重点的依据。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企业有挪用、截留、侵占或擅自改变使用范围,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等情形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由市财政局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相关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财政资金扶持,违法行为按规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项财政扶持资金,同一个项目已获取中央、省、市级或其他财政性资金扶持的,一般不再重复安排,上级专项资金文件要求地方配套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0〕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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