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邀请境外旅行商媒体记者航空公司代表来厦踩线采风补助资金的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政旅〔2014〕103号

各处室所、各旅行社:

  现将修改制定的《厦门市邀请境外旅行商媒体记者航空公司代表来厦踩线采风补助资金的支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旅游局

  2014年10月24日

  厦门市邀请境外旅行商媒体记者航空公司

  代表来厦踩线采风补助资金的支出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邀请境外旅行商媒体记者航空公司代表来厦踩线采风补助资金支出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开拓境外旅游客源市场,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含外省、市在厦门所设分社)旅行社与厦门市旅游局联合邀请境外旅行商、媒体记者和航空公司代表来厦踩线采风的经费补助。

  第二条 补助标准

  本市旅行社(含外省、市在厦门所设分社)申请与厦门市旅游局联合邀请境外旅行商、媒体记者和航空公司代表来厦踩线采风经费补助的条件和标准:(1)符合厦门市旅游局年度营销计划。(2)在厦门市旅游局年度邀请境外旅行商、媒体记者和航空公司代表踩线采风预算总额范围内。(3)每团限制在20人以内(超过20人的部分不予补助)。(4)在厦门住一晚的,每人次补助该具体组织的旅行社500元人民币;在厦门住两晚的,每人次补助该具体组织的旅行社1000元人民币;在厦门住三晚的,每人次补助该具体组织的旅行社1500元人民币。超过三晚的部分不予补助。以上补助包含以厦门市旅游局名义按标准宴请的费用。

  第三条  以上补助由厦门市旅游局受理。相关旅行社(含外省、市在厦门所设分社)申请与厦门市旅游局联合邀请境外旅行商、媒体记者和航空公司代表踩线采风的经费补助,应在事前(团队抵达厦门日期)半个月以前向厦门市旅游局提出正式申请。

  第四条  相关旅行社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旅行社申请补助的书面请示(需附邀请对象名录,包括对象的姓名、单位、职务、有效证件号码;踩线采风行程表);

  2、在厦门所住宿饭店形成的旅客住宿明细表(需有酒店财务部门盖章);

  3、邀请对象身份证明(工作名片复印件,加盖接待社公章);

  4、入境依据:人员证照入境签章页(含个人信息页)或表明入境信息的交通票据复印件,并加盖接待社公章;

  5、行程结束后提交工作成果总结,年度提交一次绩效评估总结。

  第五条  相关旅行社收到的补助必须按有关财务规定纳入企业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六条  相关旅行社必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严禁弄虚作假。补助金应按规定使用,不得转为账外账。对违反规定者,追回当年的该项补助,取消享受该项补助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旅游局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2014年1月1日之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也可按本办法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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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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