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及考核细则的通知
厦府办〔2014〕1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省经济信息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联合印发的《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和《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考核细则》(闽环保防〔2014〕87号文)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实际,认真抓好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对空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区、各部门应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自觉树立“生态环境是一条红线”的责任意识,充分认识提升空气质量对于提升城市宜居指数、增强我市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我市当前最重要的一项工作来抓,下大决心、下大力气,切实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协调督办。各区、各部门应按照《厦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4-2017)》和年度计划安排的责任分工,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对涉及多部门的工作,由牵头部门做好组织协调,确保按照各项工作有序稳步推进。请市环委会办公室牵头,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月调度,对各区空气环境质量实行月通报制度。
三、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请市环保局牵头,市、区宣传部门配合,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增强企业和社会各界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识和自觉性,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四、进一步加强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请市环保局牵头,按照该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要求,组织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按要求于每年1月10日前形成我市上一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政府。同时,牵头做好下年度工作计划等编制工作报送市政府审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5日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2014〕1号)和《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7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指标。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详见《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考核办法(试行)考核细则》。
第四条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是《实施细则》实施的责任主体。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依据我省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县(市、区)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确定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省环保厅备案。
第六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实施细则》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环保厅,抄送省发改、经信、财政、住建、商务、物价等部门。自查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省环保厅会同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住建厅、商务厅、物价局等部门负责,考核结果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政府。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由干部管理部门、绩效管理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省直相关部门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重点区域、重点治理项目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
第九条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由省环保厅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暂停该地区有关责任城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不予支持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的申报。
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除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外,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区《实施细则》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附件:
考核指标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总 则
一、为明确和细化《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大气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年度考核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加快落实考核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对于各项指标的考核要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中有年度目标的,按照《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否则遵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三、依据本实施细则提供的计分方法,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评分。评分结果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
四、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结果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一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一、考核目的
建立以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空气质量改善程度作为检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的最终标准,确保《大气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及《目标责任书》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按期完成。
二、指标解释
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下降的比例。
三、考核要求
2013年度不考核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14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以《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年度实施方案》(闽环保防〔2014〕76号)为准;2015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30%;2016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60%;2017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
四、指标分值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为100分。
五、数据来源
PM10年均浓度为其行政区域范围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国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位年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六、考核基数
以2012年PM10年均浓度为基础,综合考虑空气质量新老标准衔接进行确定。
七、年度考核计分方法
1.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市(区)
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6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10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60进行计分;PM10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2.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市(区)
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要求,计40分。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2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10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20进行计分;PM10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在此基础上,PM10年均浓度每上升1%,扣1分。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第二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一、考核目的
基于《大气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中重点任务措施要求,设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指标,通过强化考核,以督促各地区贯彻落实《大气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及《目标责任书》工作要求,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具体指标
(一)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1.指标解释
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淘汰落后产能和搬迁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的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落后产能淘汰”、“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4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严禁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2)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对于确有必要建设的,在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补办相关手续。
(3)完成年度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其中 2014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4)制定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有序推进重污染企业梯度转移、环保搬迁和退城进园。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2分,其中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各占2分,落后产能淘汰占6分。
4.计分方法
根据省经信委、发改委认定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和违规在建项目分类处理证明材料,考核相关指标完成情况。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满足上述工作要求的,计2分,发现一例违规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的,扣O.5分,扣完2分为止。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满足上述工作要求的,计2分,发现一例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的,扣O.5分,扣完2分为止。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提供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证明材料,考核相关指标的完成情况,经现场核查证实完成当年环保搬迁任务的,计2分,否则计0分。
根据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落实政策措施情况的考核结果,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指标计分。
(二)清洁生产
1.指标解释
落实《大气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中,“对钢铁、化工、石化、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要求的情况。
2.工作要求
2014年,各市(区)编制完成钢铁、化工、石化、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方案中应包括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重点行业30%以上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2015年,钢铁、化工、石化、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企业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方案中的40%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
2016年,完成方案中的70%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
2017年,完成方案中全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6分。2014年,编制完成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占3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占3分;2015年,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占2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占4分; 2016年、2017年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占6分。
4.计分方法
各市(区)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每年报送本地区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情况。满足全部工作要求的,计6分。省经信委、环保厅对地方报送的情况进行审核,组织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如发现各地区报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情况与现场核查不符,发现一例扣O.5分,扣完为止。
(三)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
1.指标解释
该项指标包括“煤炭洗选加工”、“煤炭堆场管理”、“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3项子指标。
2.工作要求
(1)煤炭洗选加工
2013、2014、2015、2016年,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加工设施,现有煤矿加快建设与改造,逐年提高原煤入选率;2017 年,原煤入选率达到 70%。
(2)煤炭堆场管理
强化港口码头、车站等在煤炭露天堆场和装卸转运过程中的扬尘控制。
(3)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按照《大气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安排,按时供应符合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0分。其中,煤炭洗选加工占2分,煤炭堆场管理占2分,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占6分。
4.计分方法
考核年度原煤入选率达到70%(含)的计2分,达到65%(含)的计1.5分,达到60%(含)的计1分,否则计0分。
随机抽查8个以上港口、车站煤炭露天堆场,根据日常督查和现场核查结果,评估堆场扬尘控制情况。90%以上(含)堆场按要求进行控制的,计2分;80%以上(含)堆场按要求进行扬尘控制的,计1分;否则计0分。
按时供应符合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的,计6分。随机抽检行政区域内城市的20个加油站,抽查达标油品的供应情况,发现一例销售不达标油品的,扣1分,扣完为止。
(四)燃煤小锅炉整治
1.指标解释
特定规模以下燃煤小锅炉的淘汰情况,及新建燃煤锅炉准入要求的执行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燃煤小锅炉淘汰”、“新建燃煤锅炉准入”2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燃煤小锅炉淘汰
2014年,编制地区燃煤锅炉清单,摸清纳入淘汰范围燃煤小锅炉的基本情况;根据集中供热、清洁能源等替代能源资源落实情况,编制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合理安排年度计划,并报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10%。
2015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50%。
2016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75%。
2017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95%。
确有必要保留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2)新建燃煤锅炉准入
严格执行《大气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与《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禁止建设核准规模以下的燃煤小锅炉。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0分,其中燃煤小锅炉淘汰占8分,新建燃煤锅炉准入占2分。
4.计分方法
依据污染源普查数据和质检部门锅炉统计数据,核定燃煤小锅炉淘汰清单;依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的结果,核定燃煤小锅炉淘汰比例。完成工作目标的,计8分;完成工作目标80%的,计6分;完成工作目标60%的,计4分;否则计0分。
严格按照《大气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核准新建燃煤锅炉的,计2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例违规新建燃煤小锅炉,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五)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指标解释
各地区工业烟粉尘与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工业烟粉尘治理”和“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工业烟粉尘治理
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行业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包括供暖锅炉与工业锅炉)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快除尘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严格按照考核年度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实现稳定达标(部分地区或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强化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
(2)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2014年,制定地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完成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已建油气回收设施稳定运行。
2015年,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2016年,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2017年,各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所列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5分,其中工业烟粉尘治理占8分,包括重点工业企业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建设1分,重点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5分,工业堆场扬尘控制2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占7分,包括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2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5分。
4.计分方法
(1)工业烟粉尘治理
重点工业企业与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烟粉尘在线监控设施安装率达到95%,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计1分,否则计0分。
依据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自动监测数据及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重点工业企业稳定达标率;95%以上(含)稳定达到烟粉尘排放标准的,计5分,85%以上(含)稳定达标的,计3分,否则计0分。在日常督查和现场核查中,发现一例违法排污或者已建烟粉尘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随机抽查20个以上工业堆场,根据日常督查和现场核查结果,评估堆场扬尘控制情况;90%以上(含)堆场按照要求进行扬尘控制的,计2分;80%以上(含)堆场按照要求进行扬尘控制的,计1分,否则计0分。
(2)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根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的结果,核定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的完成情况;90%以上(含)按时完成油气回收并稳定运行的,计2分,否则计0分。
根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的结果,核定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的完成和运行情况;按时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建设并稳定运行的,计5分,否则计0分。
(六)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1.指标解释
建筑工地、道路等城市扬尘主要来源的污染控制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控制”2项子指标。
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施工工地出口设置冲洗装置、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围挡墙、施工现场道路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等。
(2)实施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8分。其中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占4分,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占4分。
4.计分方法
随机抽查5个以上建筑工地。建筑工地抽查合格率达到 90%,计4分;达到80%,计3分;达到70%,计2分;否则计0分。
依据《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相关数据核算各地区道路机扫率。城市建成区机扫率达到85%,计4分低于85%的,以2012 年为基准年,年均增长6个百分点及以上,计4分,年均增长4个百分点及以上,计2分;否则计0分。
(七)机动车污染防治
1.指标解释
该项指标包括“淘汰黄标车”、“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4项子指标。
2.工作要求
(1)按进度淘汰黄标车
各地区按照每年实施方案要求或者专题工作要求淘汰黄标车。
(2)按照《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规定》联网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依据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公告核发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标信息实现设区市、省、国家三级联网。
(3)按照《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配备设区市级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办公业务用房、硬件设备等,并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管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 号)。
(4)结合城市道路建设,完善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除快速路主路外,各级城市道路均应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个别山地城市可适当调整),主干路、次干路及快速路辅路设置具有物理隔离设施的专用自行车道,支路宜进行划线隔离,保障骑行者的安全。通过加强占道管理,保障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基本路权,严禁通过挤占步行道、自行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已挤占的要尽快恢复。居住区、公园、大型公共建筑(如商场、酒店等)要为自行车提供方便的停车设施。通过道路养护维修,确保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路面平整、连续,沿途绿化、照明等设施完备。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2分,其中,淘汰黄标车占7分、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占2分、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占1分、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占2分。
4.计分方法
黄标车淘汰率满足当年工作要求的,计7分;完成当年工作要求85%的,计5分;完成当年工作要求70%的,计3分;否则计0分。
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管理满足工作要求的,计2分,未依据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公告开展新车注册登记的扣1分,发标信息、未实现设区市、省、国家三级联网的扣1分,发标率未达到80%的计0分。
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满足工作要求的,计1分。
随机抽取的1个城市(区)进行抽查,每个抽查城市在不少于3个行政区域内,选取总条数不少于10条、总长度大于 10公里的道路路段,应涵盖快速路辅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各级道路组成比例,对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进行考核统计,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的道路比例)达90%,且完好率(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使用功能完整,路面平整、连续、顺畅,不受机动车或其他设施侵占干扰所占比例)达80%的,计2分;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达80%,且完好率达70%的,计1分,低于上述比例的,计0分。
(八)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
1.指标解释
各地区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推广情况。
2.工作要求
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绿色建筑推广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3.计分方法
随机抽查5个以上考核年度新建建筑。新建建筑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均达100%,计3分;发现一例新建建筑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扣1分,扣完为止。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位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计2分,否则计0分。
(九)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1.指标解释
地方各级财政大气污染防治投入情况。
2.工作要求
加大地方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稳定的资金来源。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6分。
4.计分方法
市、县(市区)财政大气污染防治投入之和占地区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高于全省80%位值(含)的,计6分;低于80%位值、高于50%位值(含)的,计4分;低于50%位值、高于20%位值(含)的,计2分;否则计1分。
大气污染防治财政资金指的是用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节能淘汰落后产能、新能源汽车、环境监管能力、造林绿化等资金。
(十)大气环境管理
1.指标解释
该项指标包括“实施细则与年度实施计划”、“调度制度执行情况”、“建立重点任务管理台账”、“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秸秆禁烧”、“环境信息公开情况”以及“空气质量预报”8项子指标。
2.工作要求
(1)实施细则与年度实施计划
2013年,制定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2014、2015、2016、2017年,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严格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制定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确定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资金来源、政策措施推进要求及责任分工,并向社会公开。
(2)调度制度执行情况
严格按照《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定期调度制度的通知》(闽环保防〔2014〕63号),按时对各项重点工作开展调度,并及时报送。
(3)建立重点任务管理台账
针对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环境管理等重点任务建立台账,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并逐月进行动态更新。
(4)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
按时完成省、市两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应急预案制定。对于省、市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和备案,定期开展演练、评估与修订,全面落实政府主要责任人负责制,配套制定部门专项实施方案。
行政区域内单个城市空气质量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时,及时启动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行政区域内多个城市空气质量达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时,应同时启动省级、市级应急预案,推动城市联动、共同应对。
(5)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关于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办〔2014〕43 号),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布点采样、仪器测试、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控制、数据传输、档案管理等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监测数据客观、准确。
(6)秸秆禁烧
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市、县(区)和乡镇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组织的具体责任,严格实施考核和责任追究。对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开展实地核查,严肃查处禁烧区内的违法焚烧秸秆行为。
(7)环境信息公开
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逐月发布行政区域内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及其排名(直辖市可不排名);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按照《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 号)和《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的要求,公开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同时,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及时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
(8)空气质量预报
2014年上半年起,开展福州、厦门、泉州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下半年起,开展设区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共16分,其中实施细则与年度实施计划占1分,调度制度执行情况占1分,建立重点任务管理台账占1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占5分,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占3分,秸秆禁烧占1分,环境信息公开占2分,空气质量预报占2分。
4.计分方法
(1)年度实施计划编制
按要求编制实施细则与年度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开的,计1分;否则,得0分。
(2)调度制度执行情况
严格按照《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定期调度制度的通知》(闽环保防〔2014〕63号),按时对各项重点工作开展调度,并及时报送的,得1分;否则,得0分。
(3)建立重点任务管理台账
管理台账完整、真实,满足工作要求的,计1分;否则计0分。
(4)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
各地区人民政府提供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的证明材料,满足考核要求计1分,否则计0分。抽查省、市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满足考核要求计1分,否则计0分。各地区人民政府应提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的证明材料,包括各地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的材料,及时准确启动达到80%的计1分,否则计0分,环境保护部统计情况作为考核的依据;各地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信息报送情况的材料,按照环境保护部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工作要求报送的计1分,否则计0分,环境保护部统计情况作为考核的依据;各地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情况的材料,满足工作要求的计1分,否则计0分,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为考核的依据。
(5)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若发现由于人为干预造假,致使数据失真的现象,作为一票否决的依据,总体考核计0分。依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及各地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总结报告综合评定,满足考核要求的,计3分,否则计0 分。未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气态污染物量值溯源和量值传递体系以及颗粒物比对体系,扣2分。
(6)秸秆禁烧
建立并严格执行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禁烧区内无秸秆焚烧火点且行政区内秸秆焚烧火点数同比上一年减幅达30%(含)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行政区内秸轩焚烧火点数低于10个的,计1分;禁烧区内无秸秆焚烧火点且行政区内秸秆焚烧火点数同比上一年有所减少但减幅未达30%的,计O.5分;否则计0分(秸秆焚烧火点数以环境保护部公布并核定的卫星遥感监测数据为准)。
(7)环境信息公开
各地区人民政府应提供执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证明材料,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公开各项环境信息的,计2分;缺少一项信息公开内容的,扣1分,扣完为止。
(8)空气质量预报
按时开展空气质量预报的城市,记2分;否则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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