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的通知

厦人社〔2014〕25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经修订的《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28日

  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工作,根据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二)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药品监督、价格管

  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各项医疗管理制度;

  (三)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且医疗用房、医技人员达到卫生部门规定的医院、门诊部设置标准;

  (四)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为主,各项医疗质量指标达到医疗机构规定的标准;

  (五)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了单独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药品进销存管理制度,实行了医疗收费清单制;

  (六)配备了计算机管理系统和专职操作人员。

  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半年一次,上半年于第二季度完成,下半年于第四季度完成。每次评审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评审专家库(由具有高级职称、从事医药管理和临床工作的专家组成)中随机抽取4名专家,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事医疗、财务工作的管理人员中随机抽取2名工作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由监察机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审程序

  (一)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厦门市网上审批服务中心”平台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科室设置情况及医疗设备清单;

  4、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卫生技术人员名册、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等级医疗机构证明材料。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提交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委员会对是否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进行现场评审。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制,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投票赞成定点即获通过。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医疗机构,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或用其他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即确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未获通过的,告知申请机构。

  (五)取得医保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四、因违规被取消医保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不得参加取消资格后的第一次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评审。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办法》(厦劳社[2010]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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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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