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4〕2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1日
厦门市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为加快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完善我市投资促进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重大投资项目落户我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大投资项目的认定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业导向
属于符合厦门市现代产业支撑体系,重点包括平板显示、计算机及通讯设备、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旅游会展、航运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金融、文化创意等十大千亿产业链(群),以及总部经济、节能环保、高端医疗、现代商贸及其它符合厦门城市发展方向的新兴产业项目,不包括增资项目、房地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和基金类项目。
(二)投资规模和项目质量
2015年1月1日后在厦门市新设立、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以上(含2亿元人民币,以下所提及的实缴注册资本均以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仅包括货币及有形资产出资,外资项目按实缴注册资本结汇当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汇率折成人民币计算,下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并且以下其中一类企业投资比例占25%以上(不含25%):
1.世界500强企业,以项目登记设立时《财富》杂志中文版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
2.中国500强企业,以项目登记设立时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
3.台湾百大企业,以项目登记设立时台湾《天下杂志》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
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项目登记设立时全国工商联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
5.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包括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以及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相关企业等;
6.境内外上市公司;
7.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奖励对象”,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提供真实的重大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市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引进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本市域外的投资人或企业引荐到我市实现项目落户,且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一条所认定范围,履行了中介人职责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
引荐人资格的认定,需同时取得项目投资方和项目落户所在区(开发区)投资促进部门的确认函。同一个项目只认定1个引荐人。若项目出现2个或2个以上引荐人的,视为一个引荐团队。该引荐团队在申请引荐人资格确认手续和引荐人奖励手续时,需书面委托其中一个人具体办理,其奖励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商议。如有争议,由项目落户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落户我市的重大投资项目投资方及其决策者(含项目合作方和合资方),以及经市商务局审查,认为不符合奖励情况的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对象。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对符合本办法第一条和第二条所认定范围的引荐人,以项目实缴注册资本为基数,按如下标准奖励:
(一)项目的实缴注册资本总额2亿元人民币(含2亿元人民币)部分按照2‰计奖,超过2亿元部分按3‰计奖。
(二)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为200万元。
第四条 奖励申报和兑付程序
(一)资格确认
引荐人需在所引进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的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区(开发区)的投资促进部门申请办理引荐人资格确认手续。引荐人逾期申请的,项目所在区(开发区)投资促进部门不再受理。
引荐人在向项目所在区(开发区)投资促进部门办理引荐人资格确认手续时,需提交项目投资者出具的确认其引荐人资格的确认函(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单位提交法人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项目所在区(开发区)投资促进部门对引荐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引荐人出具引荐人资格确认函(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引荐人留存、一份由区(开发区)投资促进部门留存、一份由市商务局留存),并在重大投资项目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的三个月内上报市商务局备案。
(二)申报条件
引荐人在成功引荐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项目落户我市,并完成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引荐人资格确认手续后,需在项目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3年内申报引荐人奖励申领手续,且申报时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0%且项目已投产或运营。
2.一个项目只能申领一次奖励,申领后到资的部分不得再次申领奖励。
(三)申报时间和申报兑付程序
奖励金每年集中申报评定一次。每年6月由引荐人向项目所在区(开发区)的投资促进部门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厦门市引进重大投资项目奖励金申请表;
2.所引进的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对申领者的引荐人资格确认函(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所在区或开发区投资促进部门出具的引荐人资格确认函(原件及复印件);
4.所引进的重大投资项目的营业执照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经确认的原件复印件);
5.所引进的重大投资项目正式投产或运营的证明材料(项目所在区或开发区投资促进部门出具的项目投产或运营的证明函);
6.证明项目投资方属于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列举的其中一类企业,且投资比例占25%股权以上的材料(股东名册);
7.申领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提交法人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项目所在区(开发区)的投资促进部门对上述申请材料审核后,上报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负责对上述引荐人申报的重大投资项目和引荐人资格确认进行分类汇总和复核审查,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区或开发区投资促进部门研究,提出拟奖励项目引荐人名单和奖励金额建议,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市商务局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市财政申请奖励金,在奖励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引荐人兑付奖励金。兑付奖励金时按有关法律法规代为扣缴相关税费。
第五条 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所需资金从市招商经费中列支,根据《厦门市招商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同一项目不能重复奖励。如本办法与各区、开发区同类奖励办法有重复的,引荐人可自行选择向其中一个奖励机构申请奖励金。
第七条 对骗取、冒领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金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追回奖励金并依法处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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