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农〔2014〕28号
各区财政局、市粮食局第一、二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府〔2013〕299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粮食局
2014年12月31日
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府〔2013〕299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加强我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扶持粮食经营企业做强做大,夯实我市粮源筹措、应急加工以及网点配送能力等应急保障基础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我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指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在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采购、运输、储备、加工以及配送供应所开展的前瞻性建设工作。本办法扶持的企业主要包括我市市级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骨干粮店,以及达到引粮入厦奖励条件的粮食经营企业。引粮入厦奖励具体事项详见《厦门市粮食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引粮入厦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厦粮行〔2014〕97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科学合理、突出重点、公开公正、先建后补、专款专用,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从以下渠道筹集: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二)其他可用于扶持我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参与项目审查,会同市粮食局确定拟支持项目、委托市财政审核中心开展申报项目资料审核,下达专项资金等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参与项目初审和上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市粮食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协调粮食分局共同开展项目的申报、初审,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支持项目、下达专项资金等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市粮食局第一、二分局负责项目初审和上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扶持方式和扶持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方式主要有补助、奖励和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以补助方式支持承担我市粮油应急加工或应急供应合同义务的粮油经营企业增加经营设施设备及其维护保养。
(二)以贴息或补助方式支持我市骨干粮食企业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粮食精深加工技术,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实现产业升级,以及建设粮食应急配送能力与供应网点项目。
(三)符合引粮入厦奖励条件的企业。
第三章 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八条 项目扶持金额主要根据财政当年预算安排和符合申请条件企业项目数量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扶持对象(条件)与标准如下:
(一)市级骨干粮店:对其门店装修、安全生产所需设施设备的购买与维护以及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后,按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家门店每年补助金额不超出5万元。
(二)市级骨干粮食加工企业、承担我市粮油应急加工或应急供应合同义务的粮油经营企业:厂房、道路维护,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扩大粮食配送能力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后,按不超过总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或贷款贴息。企业可自行选择补助或贴息方式其中之一,单个项目补助或贴息金额不超过8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三)引粮入厦(或外建粮食生产基地)的企业:奖励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九条 以上各种补助、奖励、贷款贴息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数统筹安排。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注册地在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的粮食经营企业,于每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地的粮食分局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的粮食分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审查申请材料并形成推荐意见,于4月15日前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
注册地在思明区、湖里区、厦门市象屿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厦门国家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粮食经营企业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市粮食局、所在地的区财政局提出申请,于4月15日前集中到市粮食局、市财政局会审。
企业所在地区财政局、粮食部门应首先对推荐项目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认真核查,对申报项目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市粮食局(及分局)、市(区)财政局按分工组织开展接受申请和项目汇总,对申请项目和申报凭证材料分别进行初审,组织实地调查与核实,并委托市财政审核中心对申报凭证材料、申报项目实际投资及资金支出情况、利息支出情况等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和意见。
第十二条 市粮食局将拟扶持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骗取、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粮食分局、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年终应将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评估。
第十五条 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收缴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外,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遵照市政府临时调控指令,按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与时间要求采购(包括进口)粮油运回我市供应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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