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厦府〔2015〕26号
近期,全国相继发生数起重大火灾事故,我市入冬以来火灾形势也十分严峻,为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现就加强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公民必须增强消防法制观念,高度认识火灾的严重性,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防火措施,改善防火条件,积极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各类建筑消防设施以及消防器材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切实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三、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火检查、巡查。公共娱乐场所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禁止室内燃放烟花爆竹(含冷焰火)、违规使用明火,禁止堵塞、锁闭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停用、损坏消防设施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各类大型活动的承办单位,必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演练,确保消防安全。
四、各镇(街)、村(居)要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对辖区内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消防专项排查,督促相关企业深入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严禁违规住人、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全面动员广大群众开展家庭消防安全自查,清理楼道阳台堆放的杂物,疏通消防通道,清除房前屋后、疏散通道、阳台院落的可燃物品,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严格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
五、各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等传统媒体,互联网站、户外视频等媒介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播放消防安全公益广告和消防安全提示,普及冬季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防火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都有权利和义务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拨打“96119”或“110”进行举报投诉。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