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5〕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司法局《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3日
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市司法局
(2015年2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和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关于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精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26号)的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厦门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以促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便民化为目标,以服务民生、保障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整合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资源,拓展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平台,提升法律服务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构建“政府主导、司法行政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为美丽厦门建设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二)主要任务
积极统筹各种法律服务资源,组织发动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性、均等性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具体包括:为全民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加强社区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扶教育和就业安置等。
(三)实施步骤
2015年上半年,全面推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2016年底,初步形成以市、区、镇(街)、村(社区)各级平台为依托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2017至2019年,持续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创新公共法律服务措施,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保障机制;2020年,基本建成“政府主导、司法行政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二、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内容措施
按照“服务为民、保障权益,统筹城乡、强化基层,改革创新、提升服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全力推进“五大行动”,加快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一)全力推进法治宣传教育“育民行动”
1.加强法治城市创建。出台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厦门建设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持续深化法治区、法治镇(街)、民主法治村(社区)、法治机关、法治单位、法治学校、法治企业等创建活动,夯实全社会法治建设基础,进一步提升“法治厦门”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法治在“美丽厦门”建设中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与湖里区、金山街道在金山社区共建民主法治示范社区,争取两年内建成全国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继续做好全市民主法治领域改革的牵头协调工作,确保深化改革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2.深入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创新法治宣传形式,增强法治宣传效果,开展“12·4”国家宪法日系列宣传活动。全面总结我市全民普法30年来的经验成效,配合国家、省做好普法30周年庆典活动。做好迎接“六五”普法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为争创“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城市”三连冠打好基础。认真调研、制定、落实“七五”普法规划。
3.持续深化“法律六进”活动。认真总结推广全市深化“法律六进”活动系列推进会的经验做法,引导督促各类社会组织加强建章立制,完善学法用法制度,提升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扩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责任制范围,探索运用效能监察手段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落实,将法治宣传和法治建设纳入依法行政绩效管理和效能建设考核指标。加快法治宣传教育立法进程,努力实现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法的层面上加以推进和深入开展。
4.努力强化法治文化建设。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平台设施建设,完善“每个区至少有一个法治文化广场(公园),每个镇(街)、村(居)至少有一座规范化法治宣传栏”的法治文化阵地格局。优化完善“法治厦门”普法微信平台,推动市、区两级开通专门的普法微博、微信,探索利用手机客户端等新技术载体开展在线法治宣传和服务。统筹市、区两级普法经费,在人流密集地段共建LED法治宣传显示屏,夯实基层法治文化阵地基础。依托全市主要路段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法治宣传标语口号,在全社会营造浓厚法治文化氛围。
(二)全力推进优质法律服务“惠民行动”
1.推动律师服务广覆盖。进一步推动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工作,做到市、区两级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广覆盖。积极推进村(社区)聘请法律顾问工作,实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深入开展全市律师行业“百村、千企、万户三年行”活动,鼓励律师更多、更深入参与重点项目建设。依托市、区两级信访部门律师接访室,组织律师参与信访纠纷调处,引导信访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办好厦门经济交通广播电台“律师在线”节目,组织优秀律师为广大听众解答法律问题、宣传法律知识。组织律师参与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费者维权等公益性法律服务,打造律师公共法律服务品牌。
2.推动公证服务深拓展。努力提升公证服务水平,主动服务经济建设,为旧城改造、重点工程项目、城镇化建设的征地拆迁工作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拓展延伸公证业务领域,力争在金融改革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公证服务取得新突破;积极延伸公证服务触角,为困难人群提供公证法律援助服务,为无子女老人等特殊人群提供优质便捷公证服务;切实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对保障房分配、初中派位以及各类有奖活动、评选活动、竞赛活动等与公众密切相关的社会活动进行公证监督。
3.推动司法鉴定利民生。为重大项目建设方案、知识产权保护、群体性矛盾纠纷化解、弱势群体维权等提供司法鉴定专家咨询服务。发挥司法鉴定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的作用,为人民调解和群体性事件争议解决提供司法鉴定意见。深化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特别是为经济困难、情况特殊的人员开辟绿色通道,及时提供司法鉴定援助。
4.推动法律援助解民困。建立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挂钩的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严格执行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确定经济困难标准的规定,把更多的困难群众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主动服务经济发展,把因征地拆迁、工厂搬迁等引发的群体性纠纷事项逐步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推进各镇(街)和工、青、妇、老、残等社团组织,以及人大信访、法院、看守所、劳动仲裁院等部门和单位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完善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队伍建设,打造“全市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努力为群众提供全方位、零距离、优质化的法律援助服务。统一全市法律援助受理、审查、指派、质量监管、信息管理、卷宗档案的管理以及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平衡协调发展。加强与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通知辩护案件协作机制,促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
(三)全力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和民行动”
1.强化人民调解功能作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以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美、社会和谐”为目标,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专项活动。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的纠纷预防功能,完善矛盾纠纷排查研判机制,广泛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坚持源头预防,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始阶段。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的纠纷化解功能,着力化解重大复杂疑难民间纠纷,化解本地多年积累、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以及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做到“应调尽调”,推动矛盾纠纷依法化解,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全覆盖。全力筑牢人民调解工作基础,巩固、加强村(社区)调委会,健全、完善镇(街)调委会,推动建立企事业单位调委会,积极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规范化建设。积极拓展人民调解领域,大力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相关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情况和特点,及时推动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依托现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要重点加强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涉及民生、群众关切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
3.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创新,持续完善三大调解衔接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着力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联动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健全诉前告知人民调解、诉中委托人民调解、诉后执行和解等对接机制,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进一步完善“检调对接”机制,明确对接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规范对接的程序和文书,做到有章可循,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警民联调”机制,持续建好联调平台,完善联调流程,规范工作衔接,运用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两种纠纷解决方式,合力化解矛盾纠纷。
(四)全力推进两类人员服务管理“安民行动”
1.进一步强化衔接管控措施。充分发挥市综治委特殊人群服务管理专项组办公室的牵头协调功能,加强政法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体制和机制。对社区服刑人员,全面落实“日定位、周听声、月见面、季评议、年考评”措施;完善和推动手机定位、“声纹识别”、“人像采集”等信息化管理应用。对刑满释放人员,加强与监狱、看守所在人员信息录入、完善、校对等工作上无缝衔接。同时,做好信息核查,防止“三假”情况发生,确保重点帮教对象100%、一般帮教对象70%以上衔接到位。
2.进一步完善教育帮扶措施。全面推广“打开心墙”心理矫正工作,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专业人士到司法所开展心理矫正。健全完善司法警察到司法所巡回集中教育制度,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管教经验和身份优势,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教育、个别教育活动。改变传统的公益劳动形式,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建立服务志愿者队伍,变被动改造为主动服务,增强非监禁刑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一步完善市曙光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建设,强化中心的监管、教育、培训、心理矫正、救助、过渡性安置等功能。制定出台统一标准,推进区级社区矫正中心规范建设、高效运作。进一步推动各区依托企业新建一批教育培训和安置基地,为“两类人员”回归社会提供更多的载体和途径。
3.进一步加强组织队伍建设。进一步配齐配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专职社工。通过明确职责、规范管理、提升待遇、落实保障等措施,最大限度地稳定专职社工队伍。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执法能力和工作水平。培育、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的社会知晓率。
(五)全力推进服务平台建设“便民行动”
1.构建便民法律服务平台。整合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证管理、司法鉴定、律师管理等业务信息系统,建立全市司法行政业务信息平台和应急指挥中心,动态分析业务数据,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集律师法律咨询、司法鉴定咨询以及公证服务三位一体的法律服务窗口,完善律师事务所每周、司法鉴定机构每月轮流值班制度,为群众免费提供优质、高效法律咨询服务。各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托区法律援助中心设立法律服务大厅(或在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法律服务窗口);依托镇(街)司法所设立法律服务站;依托村(社区)调委会设立法律服务联系点。其中,区法律服务大厅要完善便民服务设施,按需配备触摸屏、滚动显示屏、自助查询等设备;打造“一站式”服务平台,规范场所、设施、人员、经费等标准,按照“统一受理、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为群众提供法制宣传、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综合性法律服务;拓展公共法律服务申请受理渠道,简化受理程序,推行网络受理、邮寄受理、代理受理。
2.建设便民法律服务系统。不断完善全市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援助等信息管理系统,持续推进律师工作、公证业务、司法鉴定、法制宣传和基层法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应用互联网通讯技术,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网上“法律服务大厅”,实行网上查询、网上咨询、网上预约、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状态跟踪、结果查询、网上投诉、网上监督,提供在线法律服务和落地法律服务。
3.畅通便民法律服务热线。加强市、区两级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全市“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健全法律服务人员在线值班制度,提供声讯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引导。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把法律服务热线与网站、短信、微博、微信等结合起来,与12345、12315、110等政府和部门专线链接,使之成为集提供法律咨询、普及法律知识、疏导群众情绪、指导群众维权和接受社会监督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法律服务热线平台。
三、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工作保障
(一)健全完善组织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把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作为落实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便民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实施者、推动者,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做好方案制定、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管等工作,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争取支持和配合。要及时向上级报送工作推进情况和有关工作信息,总结推广工作亮点和特色经验,推动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我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健全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加大专业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发展的力度,力争到2018年每万人口拥有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4名以上,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进一步提升。积极开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行业文化建设,增强职业认同感,形成行业核心价值观。出台扶持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到岛外设立分支机构,选派志愿律师到岛外执业,着力解决岛内外法律服务资源分配不均,岛外法律服务人才相对较少的问题。充分运用考核任命公证员制度,解决部分公证机构缺员问题。支持规模大、实力强的鉴定机构将服务网络向基层和岛外延伸。鼓励引导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者、法律院校师生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素质的人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壮大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完善法律志愿服务管理制度和服务方式,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
(三)健全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制定本级、本辖区内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指导目录,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和管理办法,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增长确需增加资金的,可按程序列入财政预算。推动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补偿机制,对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通过奖励、表彰、免费培训等方式给予补偿和激励。
(四)健全完善工作督导机制
市、区两级每年要根据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目标任务和进度要求,确定“五大行动”计划年度具体支撑项目,分解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措施,确保各项计划扎实推进、取得实效。要建立考评机制,制定考评指标和考评办法。要完善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包括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设施建设、人员配备、业务规范、工作流程等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体系。要建立健全公共服务质量评价、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公开制等制度,开展法律服务评查、服务质量检查公布、质量跟踪检查等工作,促进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诚信执业,提高服务质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法律服务行业协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查指导,掌握工作动态,组织和引导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积极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以群众满意度来检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成效。
附件:1.2015年市司法局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撑项目表(略)
2.2015年各区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撑项目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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