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溪流养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5〕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溪流养护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5日

  厦门市溪流养护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要溪流保护管理保障水安全实施意见》(厦府〔2014〕298号)的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水生态修复和水环境改善,实现“生态美、百姓富”有机统一,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的管理模式和“一河一策、一段一策”的要求,以“河面无漂浮物、河中无障碍物、河岸线无污水直排和无垃圾”为标准,建立溪流养护长效机制,尽快实现全市河道“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目标。

  2014年底完成全市溪流现状的调查摸底,制定溪流养护标准,明确养护经费解决办法,初步建立溪流养护长效管理机制。

  2015年6月底前,全市溪流保洁率达到100%,溪流保洁工作基本实现“四有”(有责任主体、有专人负责、有经费保障、有相应设施),长效管护机制进一步完善。

  二、溪流养护责任区划分

  溪流养护责任区原则上根据区和镇(街)行政区域划分。各区及镇(街)溪流养护责任区详见《厦门市各区、镇(街)溪流管理养护责任表》(附件1)。

  三、溪流养护区域和要求

  ㈠溪流养护区域

  有堤防溪流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无堤防溪流为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以及河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不少于3米的区域;山区溪流为历史最高洪水位之间的区域;堤防外的防汛道路。

  ㈡溪流养护要求

  ⒈河面清洁。每公里水面漂浮物控制在1平方米以下,河面垃圾及打捞物应在当天封闭式外运至指定地点;

  ⒉溪流畅通。无行洪、排涝障碍物,无动物尸体,无生产生活垃圾堆积物和沉淀物,发现病死动物尸体立即打捞运至无害化处理场处理;台风、暴雨后的3日内,加大增量垃圾、废弃漂浮物、杂草、障碍物的清理力度。

  ⒊溪流管理范围内陆域无乱建乱堆、乱种乱养和生产生活垃圾倾倒现象,实行每天巡查制度,发现上述“四乱”行为及时制止;遇有涉河违法事件,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报告;

  ⒋堤防护岸设施功能完整,防汛通道平整、完好,无坑洼、破损,路基无塌陷;

  ⒌两岸绿化植物保存率达95%以上,及时清除深根植物,无干枯、病枝、虫害等现象。

  ⒍溪流内发生剧毒农药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泄漏、油罐车倾覆或油船触礁溢油、非正常排放废水和放射性废料渗出等突发水污染事件,立即向当地水利、环保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四、溪流养护单位的确定

  溪流养护推行管养分离的原则。溪流养护单位由区、镇(街)选择有一定资质的社会组织承担,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

  五、溪流养护经费保障

  全市东西溪、后溪、九溪、官浔溪、埭头溪、龙东溪、过芸溪、深青溪和瑶山溪九条主要溪流总长约为465.1公里,其中干流总长166.1公里。上述九条主要溪流及其他小流域实行干支流全流域养护。溪流养护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市级财政补助经费标准,以九条主要溪流干流长度为计算依据,集美区和海沧区每公里每年干流河长补助20万元,同安区和翔安区每公里每年干流河长补助25万元。不足部分由溪流所在区的区级财政负担。此项经费从2015年起分别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暂定三年。

  六、溪流管理养护工作考核

  区、镇(街)政府是溪流养护的责任主体。市、区两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结合《厦门市河长制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负责将溪流全流域管养工作纳入对下一级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对年度考核得分达到90分的区政府,由市级财政加拨市级承担该区溪流养护补助经费的10%作为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溪流管护提升;年度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区政府,市级财政对该区下一年度溪流养护市级补助经费核减10%。镇(街)负责对具体养护单位溪流养护工作的日常监督和考核。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1.厦门市各区、镇(街)溪流管理养护责任表(略)

  2.全市九条主要溪流养护市级补助经费测算表(略)

  3.厦门市溪流养护评分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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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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