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前场军供站建设用地部分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府〔2015〕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美区2012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地〔2012〕933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前场军供站建设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13〕6号)批准,决定征收集美区灌口镇浦林村集体土地609平方米、黄庄社区集体土地1350平方米,合计征收土地1959平方米,作为调整前场军供站建设部分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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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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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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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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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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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前场军供站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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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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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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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林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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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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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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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庄社区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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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征收范围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前场军供站建设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13〕6号)批复的部分用地范围为准。具体坐标如下:
地块1:X= 20202.486,Y= 48500.000;X= 20206.561,Y= 48508.286
X= 20205.716,Y= 48508.702 ; X= 20210.759,Y= 48519.040
X= 20218.805,Y= 48509.796; X= 20165.595,Y= 48391.334
X= 20164.535,Y= 48388.897 ; X= 20155.553,Y= 48405.860
X= 20156.222,Y= 48405.940 ; X= 20187.844,Y= 48470.233;
地块2:X= 20221.958,Y= 48591.095;X= 20229.343,Y= 48588.361
X= 20232.100,Y= 48587.331 ; X= 20197.309,Y= 48534.457;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41号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4〕1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复议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公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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