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扶持水路运输业务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厦港〔2014〕288号

各水路运输企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30号)文件精神,扶持我市水路运输业务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我市水路运输企业做大做强

  1.对在我市注册的航运企业新建、从外省(市)购入或迁移并在我市登记入户的自有船舶运力(自有船舶运力包括企业直接购、建登记及按照交通部相关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非老旧船舶运力),普通散杂货运船舶和集装箱船舶单船5000载重吨以上、其他专业运输船舶(成品油、液化气、化学品船舶)单船3000载重吨以上,企业承诺经营5年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40元/载重吨奖励。

  申请新增运力补助的企业,应当和水运管理部门签订承诺书,如未满5年迁出我市登记,全额缴回相应补贴款项。

  企业申请新增运力补助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水路运输许可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运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国内交易船舶须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或船舶登记注销证明材料。

  2.鼓励航运扩大运力规模,对在我市注册的航运企业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每净增加5万载重吨的,给予奖励70万元,奖励总金额累计不超过350万元。

  每艘船舶仅参与一次奖励运力规模计算,本市过户的运力不计。政策执行期间迁移落户的航运企业,同时享受运力规模的补助政策。

  3.鼓励航运企业提高船舶周转效率,积极完成水路运输周转量,对年度完成50亿吨公里的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对年度增量超过10亿吨公里以上的企业,增量部份按每10亿吨公里奖励10万元,每年累计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获得奖励的企业应当提供各船舶每月水运周转量完成情况明细,包括水路货物运单、船舶载运货物清单,2013年的水运周转量基数以企业上报并经水运主管部门确认的数据为准。

  4.支持我市航运企业参与集装箱运输,对我市投入自有5000载重吨以上船舶首次开辟厦门港集装箱班轮航线1年以上的航运企业(完整年,航班数不少于24班次/年),政策执行期内给予连续3年补助,其中第一年给予150万元补助,之后每年给予50万元补助。

  班轮经营企业申请补助,应当提供起始港签订的靠泊协议、船期公告和船舶签证记录。2014年1月1日前已经开辟的,或政策扶持期间获得补助再次开辟其他集装箱班轮航线的企业,不享受再次政策补助。

  二、加大水路运输金融支持力度

  5.对在我市注册的航运企业建造或从本市以外购买且船舶登记在厦门的1万载重吨及以上、船龄在10年以内的船舶于政策执行期内发生的贷款利息,企业承诺经营5年及以上的,每艘船舶按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400万元(利息补贴以实际利息为计算基数,但实际利率高于当年1月1日五年期银行基准利率的,以按五年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为计算基数)。对船舶融资租赁(仅限于新建船舶)的利息补贴参照贷款利息补贴执行。

  申请贷款利息补贴的企业,应当和水运管理部门签订承诺书,如未满5年迁出我市登记,全额缴回相应补贴款项。

  补贴从2014年起发生的第一笔贷款起算,贷款或融资租赁服务必须由银行机构或商务部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提供,其中融资租赁机构与承租方就同一标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明确约定融资金额及利率。

  申报证明材料包括《水路运输许可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金融机构贷款须另附贷款合同、借据、付息证明和受贷方的付息凭证,融资租赁须另附融资租赁合同、付息证明或承租方的租金支付凭证。

  三、有关说明和要求

  6.自有并经营的运力指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且由船舶所有人经营并处于适航状态的船舶,其中船舶属于共有,经营人所占的该船舶共有份额的比例应当不低于50%;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的船舶也视为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融资租赁的船舶所有人为银监会或商务部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经营人为在我市注册的航运企业。

  7.新增船舶运力指建造、购买或迁移落户的自有并经营的船舶,其中购买的船舶应当来自于市外或境外注册的水路运输经营者,且船龄不超过老旧船舶标准的下限。液化气船无核定载重吨的,以1立方米换算为1载重吨。净增运力规模计算以2013年12月31日企业运力规模存量为基数,并扣除已注销的船舶。

  8.扶持政策涉及的航运企业资质、运力和水运周转量以及航线开辟由厦门港口管理局(市水运处)负责认定。

  9.扶持项目实行“定期申报、集中审核”,每年3月20日和9月20日前,航运公司提交申报材料,港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厦门港口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结果无异议,出具认定文件后兑付资金。

  10.对伪造相关证明,弄虚作假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或机构,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的扶持资金,以后年度不受理其申请,并列入不诚信名单给予公开通报,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确保我市航运事业发展工作取得实效。

  12.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厦门港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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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港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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