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民政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和低收入家庭标准的通知
厦民〔2015〕3号
各区民政局:
经市政府批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市民政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和低收入家庭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550元/人.月。
二、特困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包括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孤儿。其中,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为110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为770元/人.月。孤儿供养标准另行制定。
三、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享受40%救济对象定补标准为900元/人.月。
四、矽肺病救济对象定补标准为1100元/人.月。
五、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标准。收入标准为1100元/人.月,财产标准为26400元/人。
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
2015年1月9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