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要求的通知
厦城建〔2015〕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人员管理,加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及安全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引导园林绿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意见》(闽建建【2013】43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我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我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厦门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以及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对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的要求应满足最低标准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也不得随意提高标准。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施工管理人员配备及数量应与投标时承诺的一致。若有个别项目确实需要增设机管员,试验员等有关管理人员的,项目中标单位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配备。
二、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相关专业的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建筑工程或市公用工程类注册建造师或园林绿化工程师职称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或者园林绿化工程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或者园林绿化助理工程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
(三)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由园林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担任。施工员须取得岗位证书或者园林专业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担任。
三、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变更的,施工单位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报原备案机关登记变更。变更后的人员持证水平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水平。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厦门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厦门市建设局
2015年1月20日
附件:
厦门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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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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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阶段管理人员配备最低标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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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数量、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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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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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
绿化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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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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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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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兼技术负责人1人(注册建造师或者园林专业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施工员1人(具有岗位证书或者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安全员1人(具有岗位证书或者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质检员1人(具有岗位证书或者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预算员1人(具有注册造价师或造价员),材料员1人(取得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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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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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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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1人(注册建造师或者园林专业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园林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施工员1人(具有岗位证书或者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安全员1人(具有岗位证书或者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质检员1人(具有岗位证书或者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预算员1人(具有注册造价师或造价员),材料员1人(取得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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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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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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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1人(注册建造师或者园林专业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园林专业工程师有以上职称)、施工员2人(具有岗位证书或者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安全员1人(具有岗位证书或者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质检员1人(具有岗位证书或者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预算员1人(具有注册造价师或造价员),材料员1人(取得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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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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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园林专业:指与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养护管理相关的专业,包括园林(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
2.职称证不含非公有制、乡镇企业评审的职称。
3.大、中、小工程规模划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执行。
4.施工阶段管理人员配备人员数量不得低于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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