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规〔2015〕7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建设市场信用管理行为,维护城乡规划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城乡规划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水平 ,促进城乡规划事业健康发展,我委研究制定了《厦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2015年1月26日
厦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建设市场信用管理行为,维护城乡规划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城乡规划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水平 ,促进城乡规划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办法》(闽建法﹝2008﹞10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规划建设相关活动的建设和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公布、评价和实施差别化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城乡规划建设市场活动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单位信用状况的信息。由信用主体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一)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城乡规划建设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定,自觉维护城乡规划建设市场秩序,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二)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城乡规划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定,经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信息(具体详见《厦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市场信用信息认定标准》)。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建设市场信用监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和颁布具体信用信息认定标准,负责城乡规划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和公布,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二章 信息采集、录入与公布
第五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录入:
(一)良好信用信息由市规划委员会各经办处室、分局、负责提供,经审核后录入。
(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规划委员会各经办处室、分局、负责采集、调查、取证,经审核后录入。涉及重大不良信用信息的,应提请会议研究同意后录入。
第六条 信用信息采集包括以下渠道:
(一)技术抽查(日照,图纸真实性)阶段;
(二)建筑工程规划实施监督检查阶段;
(三)竣工规划条件核实阶段。
上述三阶段项目办理、抽查过程中,项目承办人员应填写《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记录表》,并归入项目档案。
第七条 市规划信息中心应当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对经审核的信用信息及时、客观地进行分类、整理、统计、保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信用信息的实时、动态管理。实现城乡规划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记录、收集、统计、共享、查询等管理的智能化。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在城乡规划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市规划委网站)上对外发布。
第九条 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单位终止的,信用信息停止发布、查询。
第十条 信用主体认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查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对处于异议处理期的信用信息予以标注。经核查,发现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者裁决撤销记录的,应当及时变更或者删除该记录。
第三章 信用监管评价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行记分制度,每项信用行为的记分标准依据其社会影响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确定,按照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厦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市场信用信息认定标准》对应相应的分值予以记录和计分。有良好信用信息的计正分,有不良信用信息的计负分。
不良信用信息被记录后,不影响对该行为的纠正、处罚及其他责任的追究。
第十三条 信用主体的年度信用评价基准分为100分。最终年度信用评价累计分值为:年度基准分加上信用主体年度信用信息加权平均分。
上一年度统计的累计分值不计入下一年度统计。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每年依据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积累的信用信息,对信用主体进行一次信用监管评价,并于当年的1月底前在城乡规划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市规划委网站)上公布评价结果。公布期满,自动转入历史记录查询系统及信用档案系统。
第十五条 信用主体年度信用评分位于100(含100)分以上的,信用监管评价为A级;年度信用评分位于90(含90)—100分的,信用监管评价为B级;年度信用评分位于80(含80)—90分之间的,信用监管评价为C级;年度信用评分在80分以下的,信用监管评价为D级。
第四章 差别化监管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信用主体的年度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管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监管评价等级较高的信用主体,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给予城乡规划项目方案征集的优先政策;
(二)鼓励诚信经营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监管评价等级较低的信用主体,应当加强日常监管,措施如下:
(一)对信用监管评价为D级的信用主体给予通报批评、警示谈话或由媒体曝光;
(二)提高其申报或设计的项目,在技术抽查阶段,图纸“真实性”审查的抽查比例,具体抽查率如下:
1、信用监管评价等级A:20%;
2、信用监管评价等级B:40%;
3、信用监管评价等级C:80%;
4、信用监管评价等级D:100%;
5、未获得信用监管评价等级:50%
经“真实性”审查,项目设计图纸存在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弄虚作假情况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发函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停工整顿。
(三)将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为C、D级的信用主体建设、设计或施工的建设项目列入工程施工阶段规划监督检查必查项目。具体抽查率如下:
1、信用监管评价等级A:10%;
2、信用监管评价等级B:10%;
3、信用监管评价等级C:100%;
4、信用监管评价等级D:100%;
5、未获得信用监管评价等级:10%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城乡规划信用管理信息通报工商、建设、市政务中心等相关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主体进行资质证书年检、资格评审、推优评优的重要依据;针对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为D级的设计单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其信用信息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向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告知城乡规划信用主体信用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述建设单位为项目公司的,其信用信息计入该公司控股公司信用信息,并以控股公司年度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厦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市场信用信息认定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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