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国土房〔2015〕32号
国土房产各分局、各区农业与林业(农林水利)局:
为加快现代都市农业发展,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精神,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和厦门市农业局共同制定了《厦门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农业局
2015年1月29日
厦门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快现代都市农业发展,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设施农用地界定范围
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具体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二、积极支持设施农业用地发展
1.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从事蔬菜、花卉、中药材等农作物种植和种子种苗生产等的经营者(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申请自行对设施农用地进行土地整理(项目规模在500亩以下(含500亩)),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规定,项目立项、规划设计由市国土、农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编制项目预算报财政审核,最后由国土、农业、财政等部门组织验收。工程预、决算审核由区财政审核中心进行,市财政审核中心对决算进行复核,市国土部门按照工程实际投资(经审核后的决算数)的80%予以补助,资金可从上级返还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
3.对大棚种植且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设施用地可以使用基本农田。
三、设施农用地建设要求
1.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
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2.设施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或采取水泥预制板铺面等隔离保护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3.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4.设施农业建设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等质等量的耕地。
四、附属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
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实行规模控制: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五、设施农用地的使用管理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镇政府(街道办)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一)制定设施建设方案。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用地规模、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以及耕作层保护措施情况等。
(二)编制复垦方案。设施农用地使用前,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约定使用期满前三个月内组织复垦,恢复土地耕种条件。
(三)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应与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镇政府(街道办)、村(社区)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镇政府(街道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土地承包农户签订,征得承包农户同意。土地流转合同作为用地协议的附件。
(四)做好备案工作。用地协议签订后,镇政府(街道办)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设施建设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等报国土房产分局和区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国土房产分局和区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要求、附属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房产分局和区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镇政府(街道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镇政府(街道办)督促纠正。
对于国有农场的设施农业用地,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和执法
(一)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国土房产分局和区农业部门及镇政府(街道办)要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国土房产分局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区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二)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从事设施农业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国土房产分局和区农业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造成耕作层严重破坏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七、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各镇(街道办)要对本辖区内历年来已经建成的农业设施用地进行全面调查,并进行梳理。一是对于已经建成符合现行设施农用地政策的,按规定及时备案;二是对于已经建成不符合现行设施农用地政策的,由各镇(街道办)提出整改,整改到位后,按规定备案;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违法占地查处。
本实施细则由市国土房产局和市农业局分别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设施农用地项目建设方案基本信息备案表(略)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