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结算办法的通知》

厦交财〔2015〕2号

各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市运管处,厦门公交集团,厦门海沧交通服务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共交通财政补贴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公共交通发展,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结算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5年2月4日

  厦门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结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交通财政补贴结算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厦门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交通财政补贴(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厦门市通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公共交通运营的财政资金,包含公交普通票制改革票价减收补贴、城乡一体化票制改革票价减收补贴、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票价减收补贴、免收公交空调费票价减收补贴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的新增项目补贴。

  第三条  公共交通财政补贴对象为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在厦门市从事公共交通服务(含农村客运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包括由市交通运输局直接管理的公交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公交企业)和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的公交企业(以下简称区属公交企业)。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补贴资金预算编制流程

  (一)公交企业应根据当年实际经营状况和下一年度业务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需求预算草案,报市运管处进行初审。区属公交企业应先将预算材料报经区运管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再报送市运管处;

  (二)市运管处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三)公交企业将经市运管处初审后的预算草案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

  (四)市交通运输局将审核后的公交企业补贴资金预算纳入部门预算,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规定报送有权机关审批。

  第三章  申请、审核与拨付

  第五条  公交普通票制改革票价补贴资金实行按季核拨的办法,公交企业应分别于每年2月底、5月底、8月底、11月底前提出季度补贴资金拨付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由易通卡公司提供,经本企业核对确认的补贴结算报表;

  2、由易通卡公司提供,经本企业核对确认的补贴结算报表明细表。

  第六条  城乡一体化票制改革票价减收补贴资金实行半年核拨的办法。公交企业应于每年3月15日前提出上年度下半年补贴资金拨付申请,于9月15日前提出对当年度上半年补贴资金拨付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新增跨组团公交线路票价情况的说明;

  2、城乡一体化补贴客运量明细表;

  3、城乡一体化票改减收补贴明细表;

  4、由易通卡公司提供,经本企业核对确认的城乡一体化补贴线路刷卡金额明细表。

  第七条  65周岁以上老人免费乘坐公交车票价减收补贴资金实行年初预拨、跨年清算的办法。公交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当年度补贴资金的拨付申请,于9月15日前提出上年度实际应拨补贴资金清算申请。

  市属公交企业根据核定的包干补贴金额结算。

  区属公交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1、年度在营车辆数据;

  2、由易通卡公司提供,经本企业核对确认的65至69周岁“敬老卡”刷卡数据。

  65至69周岁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刷卡手续费,由易通卡公司与公交企业结算。

  第八条  免收公交空调费票价减收补贴资金实行适当预拨、按年清算的办法。公交企业应分别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补贴资金预拨申请,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当年补贴资金清算申请。

  市属公交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1、取消空调票价减收补贴汇总表;

  2、一票制空调线路普通卡刷卡客运量汇总表;

  3、一票制空调线路现金客运量明细表;

  4、非一票制空调线路普通卡刷卡客运量明细表;

  5、非一票制空调线路现金客运量明细表;

  6、由易通卡公司提供,经本企业核对确认的一票制空调线路普通卡、优惠卡刷卡补贴报表;

  7、由易通卡公司提供,经本企业核对确认的非一票制空调线路普通卡交易统计报表。

  区属公交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1、取消空调票价减收补贴报表;

  2、由易通卡公司提供,经本企业核对确认的补贴结算报表。

  第九条   拨付申请审批流程

  (一)公交企业提出补贴资金拨付申请,送市运管处初审,市运管处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区属公交企业应先将申请材料报经区运管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再报送市运管处;

  (二)市运管处初审同意后,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市交通运输局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市交通运输局审查后送市财政局复核;

  (四)市财政局复核后,通知市交通运输局;

  (五)市交通运输局通知公交企业开具补贴资金收款收据,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拨款。

  第十条  公交企业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与市交通运输局核对当年补贴资金拨付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公交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夯实会计核算工作和业务核算基础,加强现金营收和刷卡设备管理,准确核算营运收入和易通卡刷卡业务,及时分别与银行和易通卡公司对账,至少安排两名以上不同部门人员稽核现金收入和易通卡刷卡情况,不得将未经批准新开或擅自调整的常规公交、快速公交及链接线、农村客运线路,纳入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范围。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依法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或者扩大其使用范围。公交企业如有虚报骗取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对存在补贴资金申报不实、使用不规范等情况,相应减拨、停拨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结算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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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厦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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