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厦府办〔2015〕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3月1日实施以来,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不断提升,推进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但在实践过程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仍然存在问题。为适应新形势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随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机关备案审查、法院司法审查工作不断加强,行政相对人提请异议审查制度日益完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区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切实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在发布前应征求市政府法制机构意见。起草部门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之前先行征求市政府法制机构意见的,提交征求意见函、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起草说明、所属法制工作机构的法制审查意见、制定依据以及其他参考材料等。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市政府办公厅及时提供纸质文本,起草部门及时提供起草说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办理备案手续。

  (二)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市政府派出机关以及市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并按照《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审规程》规定,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前置审查或者备案审查。

  区政府、市政府派出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提供正式文本供市政府法制机构核对、刊载;市政府部门、市级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审查通过正式发布后,应当在1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正式文本及其电子文本。

  三、认真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审查意见的办理工作

  (一)认真办理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意见。有权审查机关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合法性问题并提出审查意见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实施部门应当主动配合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反馈省政府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起草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未经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同意,不得擅自以部门名义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反馈书面意见。

  (二)积极处理法院司法审查建议。行政诉讼中有关当事人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答辩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提出处理建议的,有关部门应当商政府法制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反《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可以通过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途径提出审查申请。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实施异议审查制度,及时受理,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后,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答复申请人。

  四、加强领导,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措施的落实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政府、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长效机制,加强本单位法制机构建设,充实专业人员,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履行好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把关职责,不断提高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水平。市政府法制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绩效考评制度,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落实,并且要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进一步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促进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再上新台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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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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