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关于2015年新增出租汽车投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5〕9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的《2015年厦门市新增出租汽车投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4日
2015年厦门市新增出租汽车投放工作方案
市交通运输局
为做好2015年厦门市新增出租汽车投放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行业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办发〔2008〕125号文件精神及国家、省、市关于新能源车辆的示范要求,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和《厦门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暂行规定》,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新增出租车投放工作平稳有序,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投放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在认真总结2014年投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进行广泛宣传解释,最大限度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增投工作顺利进行奠定坚实基础。
(二)适时适度适量原则。充分考虑我市行业实际,综合各区出租车市场发展现状、供求关系等因素,稳妥推进、务求实效,既要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又要确保行业和社会稳定。
(三)绿色环保节能原则。积极响应节能环保、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号召,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城市空气质量不断改善,推进绿色交通建设,加大推广使用纯电动车型。
三、投放计划
此次计划新增投放800台出租车,其中岛内600台, 500台为常规经营的出租车,100台为电召经营的出租车;岛外200台,由海沧、集美两区开展电召试点,各投放100台出租车。
(一)岛内500台常规经营的出租车
⒈投放方式及对象。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面向我市岛内现有依法注册的8家经营常规出租车的企业邀请招标。
⒉标段设定。分为A、B、C、D、E、F、G七个标段,每个标段的数量分别为A标:95个、B标:80个、C标:75个、D标:70个、E标:65个、F标:60个、G标:55个。
投标人必须同时参加各个标段的竞标,每个中标人只能获得一个标段,但若参与招投标的投标人数量少于标段数量或发生废标情况导致投标人数量少于标段数量的,按中标人的评标分数依次获得剩余标段。
⒊投标人条件。
⑴符合邀标对象的条件;
⑵承诺按照新增车辆的经营管理要求进行经营。
⒋评分标准。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评分项目分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企业管理能力等若干个项目,每个项目按不同权重计入总分,具体量化评分标准由招标人协助招标代理机构制定。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标准,依据投标文件及相关评价资料进行评审和比较,按投标人得分高低顺序推荐中标人选。
⒌招标活动组织。市交通运输局作为招标人,通过市公共资源配置中心组织招标活动。市公共资源配置中心摇号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办理招标事宜。招标活动按照我市公共资源配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
⒍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分别为运输管理、车辆技术类专家等,从市公共资源配置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⒎招标程序。
⑴报送市场配置方案。向市财政局报送公共资源项目市场配置登记表和方案。
⑵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市公共资源配置中心摇号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办理招标事宜。
⑶发布邀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代理机构在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网发布邀标资格预审公告。
⑷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予以配合。
⑸发出投标邀请函。招标代理机构向所有邀标对象发出投标邀请函。
⑹投标人报名和编制标书。投标人应按照招标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报名,并索取标书和相关招标文件,一次性付清履约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要求自主编制投标标书。
⑺组织开标、评标和公布中标结果。依法组织开标、评标,公布中标结果。
⑻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中标结果确定后,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出租车经营权使用合同。
(二)岛内100台电召经营的出租车
100台电召经营出租车投放给厦门市海亿联合出租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亿公司),根据500台常规经营出租车的中标结果,由中标企业按其中标数量的比例,进行折算出资入股海亿公司。
(三)岛外200台出租车
海沧、集美两区各投放100台出租车给国有企业,并开展电召试点,具体增投时间以及运营方式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进展情况确定。
四、相关事项
(一)经营权使用费及期限。本次新增投放的出租车,不收取经营权使用费。纯电动出租车的经营权使用期限为6年;具有燃油动力装置的出租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为5年。经营权到期后自然终止,车辆退出营运。
(二)车型要求
⒈新购置的车辆。
⒉岛内常规经营的500台出租车和岛外200台出租车,为纯电动汽车。岛内电召经营的100台出租车,可以是纯电动汽车,也可以是纯电动汽车以外的其他中高端车型(发动机排气量在2.0升以上)。
⒊由市环保局核定,车辆尾气、噪声排放符合我市环保标准。
⒋在指定位置装配统一的出租车标志顶灯、营运标志、服务证架、空车待租和暂停载客标志,并张贴监督电话号码和统一的价格标签;出租车标志顶灯每三年更新一次。
⒌安装统一的车载设备,包括带行车记录仪的北斗卫星定位调度报警系统、车费结算非现金交易系统、税控计价器、摄像及全程录音设备、电召预约服务系统、驾驶员上下班管理系统等。
⒍车辆喷涂各公司专用颜色,张贴专用标识;电召经营的出租车需使用区别于现有出租车的专用外观图案和标识。
⒎车型和车载设备的选定,由市出租车协会牵头,采取跟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组织相关企业实施。
(三)相关费用。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费、聘请专家的评审活动费、车辆及车载设备设施选型及谈判、电召出租车泊位和充电设施的规划等与投放相关的工作费用,从出租车投放经费中列支。
(四)投放时间。岛内新增出租汽车今年7月份开始投入市场,并根据充电桩的建设进度,分批逐步投放到位。
五、管理要求
(一)新增车辆采取公司化经营、员工化管理的经营模式,严禁采用主、副班经营模式,车辆经营权和产权由公司直接投资,产权、经营权完全归属公司,严禁采用任何形式转让或私分经营权。获得新增车辆的现有出租车企业应对新增车辆实行单独统一管理。
(二)新增车辆的经营收益要严格按照《厦门市出租汽车企业新增车辆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厦交运管〔2014〕10号)的规定执行。
(三)新增车辆所属公司须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依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经营合同等须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备。
(四)新增车辆的承包金(租金)、押金标准接受政府或行业协会的指导。公司经营管理须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监管,遇有重大节日、会议展览或运输保障任务时,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派。
(五)新增车辆必须开通使用车费结算非现金交易、电召预约服务、驾驶员上下班管理等功能。
(六)新增车辆在每天的7-10点和16-19点高峰时段必须营运,严禁在上述时段交接班。
(七)新增车辆的驾驶员岗位应当优先招聘“的士之星”,剩余岗位优先招聘本市、本省户籍驾驶员。
(八)各出租车企业按每4台车至少配备1名替班驾驶员的标准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尚未达到此标准的企业,每增量1台出租车须配备3名替班驾驶员,直至达标为止。企业对替班驾驶员实行员工化管理。
(九)各出租车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和共同投资人的管理,对因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当引发出租车群体性事件的,在政府部门宣布化解不稳定事件的截止时间点时,停运车辆数最多的出租车企业,政府部门将限制该企业今后获得增量出租车的资格。因投放运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收回已中标的指标。
(十)有关出租车企业违反上述经营管理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权暂停相关车辆的经营,责令整改;整改未到位的,交通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出租车指标,并取消相关企业今后10年内获得新增出租车的资格。
(十一)新增车辆单车所有上岗驾驶员在自然考核年度内累计发生两次拒载、绕道、议价、高峰时段交接班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车辆暂停经营1个月;累计发生三次的,相关车辆暂停经营3个月;累计发生四次的,交通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出租车指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新增出租汽车投放工作,交通、公安、发改、规划、环保、宣传、财政、经信、质监、电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明确责任、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加强信息互通,掌握行业动态,共同维护行业稳定和投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推动运价调整。尽快启动运价调整听证程序,加快推进运价调整工作。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严禁车主利用运价调整之机,上调承包金和押金标准,要将运价调整的红利真正落实到驾驶员身上。
(三)加快充电桩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公交场站、加油加气站和社会停车场空闲用地,建设出租车配套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建设时间紧、任务重,市交通、经信、财政、规划、建设、电业等部门要全力配合,积极推进充电设施的建设。
(四)强化宣传引导。市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准确把握舆论导向,积极主动报道其他城市在增量投放、运价调整和行业发展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及我市打击非法营运、为行业营造良好经营环境的情况。交通部门要主动做好新增投放工作的宣传解释。
(五)做好稳定工作。一是交通、公安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对风险的预测与控制,对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二是相关部门和出租车企业要掌握行业动态,做好过细的思想工作,要认真听取车主和驾驶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确保增投工作平稳进行。
(六)确保公正廉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严肃工作纪律,实行“三公开”,即招标程序公开、招标条件公开、招标评定标准公开,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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