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

厦府办〔2015〕1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安置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经研究,同意对《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厦府办〔2007〕266号)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第三条第(一)款调整为:“本规定所称的安置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收购的,用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其他由政府负责拆迁的建设项目的安置用房,以及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政府土地收储的安置用房和由市政府确定用途的政策性住房”。

  二、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调整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项目所在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审核确认后,市住房保障办给予办理安置房核销、交房手续,并开具专用票据”。

  三、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调整为:“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政府土地收储的安置用房和由市政府确定用途的政策性住房所需安置房指标的核定、核销、配售程序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安置房交房程序有关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0〕247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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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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