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厦府〔2015〕16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号)的精神,加快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一、降低参保人员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

  为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进一步降低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50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由原来的1500元降低为500元,退休人员由原来的600元降低为500元,城乡居民由原来的700元降低为500元。

  (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参保人员首次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分别由原来的1800元、1100元、400元降低为1000元、600元、200元;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分别由原来的1100元、600元、200元降低为500元、300元、10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减半计算。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到600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5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00元,其中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4年430元的基础上提高40元,调整为470元;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在2014年120元的基础上提高10元,调整为130元。

  三、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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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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