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翔安区低收入家庭大学生学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厦翔政〔2015〕115号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翔安区低收入家庭大学生学费补助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3日

  厦门市翔安区低收入家庭大学生学费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就学政策体系,帮助低收入家庭大学生解决就学问题,切实改善和保障民生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家庭大学生”是指,本人户籍在翔安区且家庭无违反计生政策的低收入家庭的在校大学生。

  本条第一款所称“本人户籍在翔安区”是指,申请受资助的大学生本人家庭户籍在翔安区(包括因升学将户籍由翔安区迁至所就读大学所在地)。

  本条第一款所称“家庭无违反计生政策”是指,申请受资助的大学生本人及其父母均未违反国家、省、市、区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定、政策等(不包括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且已接受处理的家庭,如已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  受资助大学生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家庭遭受重大灾难造成重大损失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

  (二)申请受资助大学生本人或其父母(一人或以上)属中重度残疾人的;

  (三)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五)家庭属于低保户的;

  (六)申请受资助的大学生属于孤儿的;

  (七)申请受资助的大学生属于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子女。

  上述情况需取得相关职能部门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效证明资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在校大学生”是指,通过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含高职招考)被录取并注册在学的大学生(各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除外)。

  通过中考被录取就读“五年专”以及通过参加自学考试、成人高考、函授等成人考试形式取得大学学籍的,无权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补助。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低收入家庭大学生受教育层次为本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人每学年可以申请2500元补助:

  (一)家庭遭受重大灾难造成重大损失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

  (二)申请受资助大学生本人或其父母(一人或以上)属中重度残疾人的;

  (三)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低收入家庭大学生受教育层次为专科,且有前款所规定情形之一的,每人每学年可以申请1500元补助。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低收入家庭大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人每学年可以申请5000元补助:

  (一)家庭属于低保户的;

  (二)申请受资助的大学生属于孤儿的;

  (三)申请受资助的大学生属于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子女。

  第七条  低收入家庭大学生家庭经济极其困难,经申请核实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大补助金额。具体增加金额由区教育局会同区教育基金会个案确定。

  第八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专项用于低收入家庭大学生补助,并接受社会捐赠。

  第九条  区政府确定每年的6月至9月为低收入家庭大学生学费补助活动宣传期。

  区教育局要会同区教育基金会在宣传期中,及时发布《致全区应届高中毕业生的一封信》,并在区教育局网站发布通告,全面宣传低收入家庭大学生学费补助政策。

  各镇(街)要负责做好本辖区低收入家庭大学生学费补助活动宣传发动工作。

  各村(社区)要负责将低收入家庭大学生学费补助规定及工作程序告知拟申请受资助的大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

  第十条  每年10月20日前,由申请受资助的大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翔安区低收入家庭大学生学费补助金申请表》(表格统一向所在村居领取或到教育局网站下载http://www.xmxaedu.gov.cn),送交所在村(居)民委员会。

  申请低收入家庭大学生学费补助,除提交《翔安区低收入家庭大学生学费补助金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二)学生本人在厦门地区办理的建行储蓄卡复印件;

  (三)家庭困难证明(低保证、残疾证等);

  (四)相关对象证明(孤儿、重点优抚对象证明等)。

  第十一条  各村(居)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每年的11月15日前召开村(居)两委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提交书面申请的学生资格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后,由村(居)民委员会按照申请对象家庭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并在村(居)务公开栏上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及花名册当日送至所在镇(街)教育办公室。

  第十二条  各镇(街)教育办公室负责将相关材料送所在镇(街)社会事务办、计生办审核。

  各镇(街)要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对申请对象提出补助方案。

  各镇(街)应当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将确定申请对象的申请材料及花名册送至区教育局、区教育基金会汇总。

  第十三条  区教育局要会同区教育基金会于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对当年度全区低收入大学生学费补助申请的审核,并确定补助对象。

  第十四条  每学年全区低收入大学生学费补助对象确定后,区教育基金会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确定的补助款发放给补助对象。

  补助款直接发放到补助对象的厦门地区建设银行储蓄卡中。

  第十五条  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受助对象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刻苦学习,报效祖国,感恩社会。建立受助对象的动态管理机制,强化对受助对象及家庭变化情况管理,及时备份更新受助对象基本信息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教育基金会、教育、民政、卫计及各镇(街)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指导工作开展。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人和事,将严格按照党纪、政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回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原《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翔安区低收入家庭大学生学费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翔政〔20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翔安区低收入家庭大学生学费补助申请表(略)

          2.翔安区低收入家庭大学生学费补助申请花名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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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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