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镇土地基准地价中增设科技研发用地类型的通知
厦府〔2015〕2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市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补充规定和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厦府〔2014〕164号)规定的七种用地类型基础上增加科技研发类用地类型,具体如下:
一、科技研发类用地的条件
(一)土地位于政府批准的科技研发园区内。
(二)入园条件
1.申请项目单位具备科技研发能力,经市科技局认定的高校、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性企业、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承担过市级以上科技项目、拥有经市级科技等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并在申请用地的半年内取得市科技局书面审核意见书。
2.申请的项目经市科技局认可属于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研发等研发类项目。
二、科技研发类用地性质
(一)科技研发类用地属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科教用地(科技研发用地),含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研发等研发类项目用地。
(二)土地使用最高年限40年。
(三)供地方式:采用公开招拍挂方式供地。
(四)转让、抵押问题:科技研发类用地竞得单位自持比例不低于50%,自持部分应办理整体产权,不得转让、分割抵押,建成并取得土地房屋权证起10年后方可整体转让。非自持部分可分割转让,但转让最小单元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转让对象需经市科技局入园资格审核。
三、地价计算原则标准
科技研发类用地宗地出让最低价=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办公用途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建筑面积。
土地出让起始价结合市场评估价确定。
附件:科技研发类用地基准地价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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