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2015〕2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7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6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加强水源保障,坚持“民生优生,人水和谐”的治水理念,把水资源保障作为支撑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任务,加快长泰枋洋水利枢纽工程、莲花水库等水源工程建设,到2018年,全面完成坂头-石兜水库、汀溪水库等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清理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源达标率达到95%以上。加强制水能力建设,新建西山水厂,扩建翔安水厂、杏林水厂等水厂,到2020年,全市供水能力达230万吨/日。加强非传统水源利用,通过海绵城市及污水处理厂尾水提标改造等工程建设,使我市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达15%以上。加强水质保障,饮用水水质全面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水质合格率达96%以上。全面推广二次供水“建管合一”模式,逐步实现供水终端服务。以商业、办公、酒店、学校等作为试点,推广管道直饮水系统应用。加强资源节约,加快全市老旧供水管网改造进度,争取在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任务,将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6.5%以下,同时继续做好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科学编制供水工作计划。根据省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计划的部署和安排,结合我市建设美丽中国典范城市的工作要求,以《厦门市水资源战略规划(2015-2030)》及其提出的水源连通工程、再生水利用等八个行动计划作为指导我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纲领性文件,进一步完善《厦门市给水专项规划》及各区给水专项规划,着手编制“十三五”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规划和水源保护规划,明确我市供水建设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市规划委、市市政园林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二)加快供水工程建设进度。“十三五”期间,加快建设莲花水库、长泰枋洋水利枢纽工程,加快九龙江北溪引水扩容工程前期工作,续建石兜水库至集美大池输水管工程,新建汀溪水库群至翔安输水一期工程、莲花水库至西山水厂输水管工程、石兜水库至西山水厂输水管工程、莲花泵站至四林泵站输水管等水源连通工程。新建同安西山水厂,扩建高殿水厂、海沧水厂、翔安水厂和杏林水厂,全市新增供水能力60万吨/日,推动莲坂水厂深度处理改造。全面改造我市使用年限超过50年的老旧供水管网和混凝土管、灰口铸铁管、镀锌管等落后管材以及漏损严重的管网,进一步降低管网漏损率。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优先改造易爆易漏、低压区等管道,优先安排施工道路给水管改造;配合轨道交通建设进度改造嘉禾路、湖滨南路、湖滨中路、文园路等轨道交通沿线管道。上述管网改造项目采用优质的管材和配件,同步建设水量、水压和关键水质指标的在线检测设备。市有关部门应对施工涉及的路面破损修复等事项予以政策支持,套用现行市政定额,工程量按实计量计取道路及绿化等修复费用。加大在商业、办公、酒店等建筑推广实施管道直饮水系统力度,加强设置在市区公交站点、BRT站点的公共直饮水机日常管理维护,进一步提升用户终端饮用水水质。(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三)改进二次供水建管模式。市政、卫生、建设、执法等部门要提升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饮用水末端安全。2015年起,厦门水务集团在我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开展二次供水设施“建管合一”模式的试点工作,即实行建设方将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交由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负责建设和维护的模式。同时,借鉴国内其他城市先进的二次供水建设管理经验做法,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向全市推广。各区政府要在二次供水设施现状调查摸底工作和思明区试点工作基础上,制定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采用区财政“以奖代补”和用户出资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推进实施,争取在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任务。实施“建管合一”的新建小区和经改造验收合格小区统一移交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专业化维护。由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开支原则上应计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通过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弥补。(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市政园林局、市卫计委、市行政执法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四)加大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大力开展非传统水源利用工作,到2020年,全市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要达到15%以上。实施城市污水厂尾水提标改造和再生利用工作,通过对再生水用户开展调查确定再生水水质,将尾水提标改造至一级A 、类地表四类水或工业用水标准,就近利用于集中的工业园区,补充水系生态用水或作为绿化、消防等市政用水。重点开展翔安海水淡化示范项目各项前期研究工作,做好规划用地控制,择机组织实施,将海水淡化作为我市战略性水源,提高我市水资源的安全保障率。以海绵城市试点建设为契机,坚持“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从长期发展和城市战略高度积极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至2017年,在马銮湾片区、翔安新城片区海绵城市试点区域完成一批雨水利用工程建设,通过示范效应,积极引导并推动全市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社区、河湖水系等海绵城市项目建设,提高雨水利用率和排水防涝能力。继续做好国家节水型城市相关工作,大力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实现单位、企业合理高效节约用水。(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市规划委、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
(五)加快城乡供水统筹建设。以建设厦漳泉同城化为契机,积极探索跨行政区划联网供水,提高供水应急调度保障能力。按照省宜居环境“五千工程”建设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市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积极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在已完成农村供水主干管改造及延伸工程的基础上,继续推动农村“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村集中供水普及率,提升农村供水水质和服务水平,全面实现城乡供水“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市政园林局、市水利局)
(六)加强饮用水源整治力度。到2018年,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要全面清理石兜-坂头水库、汀溪水库群、莲花水库(在建)、古宅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产性和经营性排污口,关停取缔拆除违法建设项目,全面清退畜禽养殖,全面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就地治理上游农村生活污水,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移民扫尾工作,同时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培育,落实生态补偿制度。由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组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综合整治工作进行跟踪和考核。全面开展岛外9条溪流整治和生态修复,增强水体自净能力。市、区水利、环保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溪流两岸排污口和工业企业排污监管,联合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年度评估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水源保护区要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市、区两级政府对水源保护区进行调整。环保部门要加强与九龙江上游城市的联动配合。各区政府和环保、水利等部门要加强湖边水库等应急备用水源的保护。(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农业局)
(七)提高安全预警监测水平。环保、水利、市政部门要组织开展水源突发污染风险分析、水源保障和城市供水应急能力评估,制定供水应急能力建设计划。市、区环保部门要在完成水源污染和隐患情况调查基础上,督促项目业主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保、水利、海洋渔业等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各自水源监测体系的基础上,建立水环境监测共享平台。环保、水利、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及全市城市供水信息监测监管体系,并融入省级供水信息监测监管体系,全面实现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主要水质指标的在线监测监控。高殿水厂、海沧水厂等9家规模5万吨/日以上的水厂要实现安防电子监控。(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卫计委、市市政园林局、各区政府)
(八)全面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市政部门与厦门水务集团等供水企业要制定从水源、水厂、输配水管线等各环节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针对性地开展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突发水源污染事故影响城市供水安全时,环保部门要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政部门通报。水利部门要加快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建设,续建竹坝水库应急输水工程,新建坂头水库应急水源工程、海沧水厂应急水源工程,编制厦门市水源应急调度方案,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应对特殊干旱和突发水污染事件,保障我市供水安全。市、区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水利、环保、市政、卫生、公安、电力和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应急处置协调小组,遇到水源污染、用水紧张等情况时,及时开展污染源调查和处理、水源应急调度、水厂应急处理、供水应急输送、应急物资调拨调度、水质卫生监督监测等工作。水源污染事故对供水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采取供水应急处理措施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污染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
(九)推动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整合我市供水资源,积极推动洪塘水厂、大嶝水厂等7个乡镇水厂的整合工作,统一纳入厦门水务集团的管理范围,实现厦门水务市场一体化,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全面提升我市生活饮用水品质。做大做强厦门水务集团,进一步增强和拓展水务产业链,形成水源建设、城市供水、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和利用、再生水(中水)回用、管道分质供水、海水淡化、水体整治等7大板块一体化服务的业务发展格局。鼓励厦门水务集团打破行政区划,创新商业模式,积极与省内外其他地市开展合作,通过兼并重组、收购、股权合作等模式整合现有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等企业,实现综合性、集团化经营,力争成为全国一流的水环境综合服务企业。(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十)强化供水企业管理服务。厦门水务集团等供水企业要切实保障供水安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供水水质。增强服务意识,优化服务环境,强化办事公开,实行首问负责制,为用户提供“一部电话、一个窗口、一站式”的高效、便捷、优质服务。建立供水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程序和时限,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积极搭建平台拓宽缴费渠道,实现随时随地查询、缴交水费的人性化服务。在原有推行供水服务片区客户经理制的基础上,按照“责任网格化、平台信息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人性化”的目标,积极推行供水网格化管理,通过计量管理、管网管理、用水管理等措施有效降低管网漏损率。在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106项指标检测及达标能力的基础上,加强对二次供水和直饮水的水质监测力度,提升应对水源突发污染物质的检测及处理能力。市政部门及厦门水务集团、安兜自来水公司等供水企业要不断完善水质公告制度;市政部门要通过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强化水质监测结果的公正性;供水企业要在其营业厅、企业网站上公布每日进、出厂水水质情况,使用户对水质达标情况享有全面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水价调控机制。完成《厦门市水价调整行动计划》的编制工作,明确我市水价调整的原则、条件和程序。根据“补偿成本、合理盈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充分考虑供水企业发展和抵御风险的因素,按净资产利润率不低于8%调整自来水水价。完善水价调整机制,我市水价调整周期为5年,或因海水淡化等非传统水源的给水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以及由此引起的成本变动,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认定的供水成本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20%时,启动水价调整。水价不能按价格成本监审结果调整到位的,或在调价周期内财政、价格管理、市政等部门确认供水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低于合理水平的,以及政府从全市大局出发不调整水价或暂缓调整水价,政府应对未调价的差额部分给予适当补贴(特许经营项目另有约定的除外)。全面落实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
(二)拓宽资金保障渠道。在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同时,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推动水源保护和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将配套供水管网纳入道路项目总投资,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对绿化、环卫、消防等市政公共用水,以及政府政策性减免水费的,应装表计量或按相关标准测算水量,政府应给予供水企业相应补偿。
鼓励厦门水务集团积极提升企业信用等级,拓宽融资渠道,直接在银行间市场协会发行债券票据进行融资,如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等创新债券票据品种。鼓励厦门水务集团成立行业投资基金,扶持企业整合资源,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提升企业融资能力。企业可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PPP项目贷款等融资方式,对融资渠道进行补充。贷款和发债信用不足的,采取增信措施或给予贴息贷款、融资费用补贴等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水利局、市金融办、厦门银监局、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
(三)加大政策优惠力度。支持我市供水设施项目用地需求,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供水设施项目用地,按现行划拨方式供地。供水企业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规定,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水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予以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四)提升技术应用水平。由市政、发改、环保、海洋渔业、水利等部门参与,依托厦门水务集团,成立水处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给水预处理技术、给污水深度处理技术、中小水厂节能改造、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污水再利用、雨水收集等关键技术研究和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技术研发,为我市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利局)
(五)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加快立法步伐,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厦门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修订《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市法制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六)落实管理监督职责。市、区政府作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实行市、区行政首长负责制,要合理确定水价,建立财政补偿的保障机制,确保供水行业可持续发展。要理顺城市供水管理体制,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一岗双责”制度。市政、水利、环保、建设、卫生、国资、发改、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管,建立会商制度,合力解决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出问题,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各有关单位要将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年12月5日前报送市市政园林局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市政园林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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