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奖励招商中介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高管〔2015〕128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广泛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厦门火炬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拓展招商引资的渠道,促进高新区经济发展,经研究,现将《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奖励招商中介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6月26日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奖励招商中介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广泛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拓展招商引资的渠道,促进高新区经济发展,借鉴国内相关政策,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介绍、推荐并帮助沟通、促成境内外企业落户高新区的组织或个人(以下称“招商中介”),但不包括本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和高新区招商中心等投资促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中,“第一类招商中介”是指在促成项目落户过程中,协助高新区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的招商中介;“第二类招商中介”是指只提供项目信息源并成功引荐,在促成项目落户过程中,没有具体参与和发挥明显作用的招商中介。

  第三条  招商中介所引进的项目应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和发展的要求,并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注册在高新区内,其工商及税务征管关系须隶属高新区。

  引进项目的投资规模应达到以下要求:非软件类外资项目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美元(含),软件类外资项目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含);非软件类内资项目注册资本超过5亿元人民币(含),软件类内资项目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人民币(含)。

  第四条  一般项目奖励标准如下:

  对第一类招商中介,按引进项目实际到资的2‰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对第二类招商中介,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投资规模之上,注册资本每提高一倍,奖励金增加1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为2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引进项目为近三年世界500强企业、台湾百强企业、总部经济项目及国内外知名企业,可根据相关企业和项目的影响力和引进项目的实际贡献在第四条的奖励标准之外再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一类招商中介奖励金最高可达500万元人民币,第二类招商中介奖励金最高可达5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高新区招商中介应在引进项目审批之前向高新区招商中心申请登记,并经高新区招商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第七条  引进项目注册资本到位50%后招商中介方可向高新区招商中心申请高新区招商中介奖励。

  一个项目最多只能分两次申请招商中介奖励,且应在项目完成企业商事登记之日起三年之内提出申请。

  第八条  高新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12月份集中审议当年的招商中介奖励申请,核定奖励金额,由高新区计划财政局按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于两个月内兑付奖励金。

  第九条  经高新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的招商中介奖励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两个月后,可发放应奖励金额的50%。租赁或购买厂房的,开工时间从设备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新建厂房的,开工时间从打桩完成之日起计算。项目投入生产运营六个月后且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各项经济指标后,可发放应奖励额的余额部分。对服务业类项目(含软件类项目),自纳税之日起三个月后(纳税以营业税纳税凭证为准),可全额发放奖励。

  第十条  招商中介应及时在高新区招商中心登记项目信息。若同一个项目先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参与介绍,则以招商中心记录的中介登记时间为准,只奖励给第一个单位或个人;若同一个项目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参与介绍,则由介绍人自行达成奖励金分配协议后再予以发放,奖励金总额不变。

  第十一条  奖励金以人民币支付,纳入高新区招商专项经费预算列支。

  本办法所指实缴注册资本均以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包括货币及有形资产出资,外资项目按实缴注册资本结汇当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汇率折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二条  高新区财政从上述奖励金中代扣代缴所得税。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外资项目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项目,其中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项目的外方持股比例须达到25%(含)以上,否则视为内资项目。

  第十四条  对成功引进项目的招商中介,只根据项目首次注册资本给予奖励,对引进项目的增资部分,不再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招商中介符合厦门市或行政区相关奖励政策的,高新区招商中心等投资促进机构协助申请厦门市或行政区的相关奖励,高新区政策更优惠时,由高新区补足差额。

  第十六条  在奖励申报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即取消申领人领奖资格,追回奖励款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列条款,若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高新区管委会。高新区招商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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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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