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翔安X2012-23地块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府〔2015〕2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及省人民政府2013年6月20日《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12年度第一批次征收土地的批复》(闽政地〔2013〕595号),决定征收翔安区内厝镇上塘社区集体土地10704平方米,作为X2012-23地块建设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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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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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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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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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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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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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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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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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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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厝镇上塘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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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征收范围以闽政地〔2013〕595号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4〕1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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