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优质品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2015〕2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优质品牌管理办法》已作修订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1日

厦门优质品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品牌经济,加强厦门优质品牌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优质品牌的评价范围包括厦门企业生产(提供)的工业品、农产品、软件产品等以及工程、服务等产业。

  第三条  厦门优质品牌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社团组织、有关专家参加评价,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厦门优质品牌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正、公平,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厦门优质品牌评价由厦门市品牌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并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设立厦门优质品牌专家评价委员会(简称“专评委”),负责指导厦门优质品牌评价活动的开展,决定厦门优质品牌评价过程的重大事项,审定厦门优质品牌的评价结果。

  第七条  评价办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有关方面专家建立厦门优质品牌评价工作专家库,根据每年厦门优质品牌评价范围挑选相应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共同参与厦门优质品牌评价工作。

  第八条  评价办评选的厦门优质品牌,经专评委审定后正式公布,享受相应的优惠措施。原则上鼓励企业在获得厦门优质品牌后积极争创省级和国家级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出口名牌产品,提升厦门企业及产品的知名度。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厦门优质品牌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厦门优质品牌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评价办。

  第十条  评价办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进行核实,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评价办受理申请后,根据厦门优质品牌评价范围,在厦门优质品牌评价工作专家库内挑选相应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产品进行资料审查、现场审查,组织评审组对通过审核并符合条件的申报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并撰写评价报告。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报评价办审议。

  第十二条  评价办对建议名单进行审议并确定初选名单,提交专评委会议审议,确定本年度厦门优质品牌拟奖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以市政府名义授予“厦门优质品牌”称号,颁发厦门优质品牌证书及奖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厦门优质品牌称号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厦门优质品牌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厦门优质品牌标志,并注明有效期。

  第十五条  厦门优质品牌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厦门优质品牌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作好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真假鉴别等工作。

  第十六条  获得厦门优质品牌称号的企业有更名、改制、变更注册商标等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评价办备案。

  第十七条  对已经获得厦门优质品牌称号的企业及产品,如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企业的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经评价办核实报专评委批准后,公布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厦门优质品牌称号。

  第十八条  厦门优质品牌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评价的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厦门优质品牌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厦门优质品牌标志;被暂停或撤销厦门优质品牌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得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厦门优质品牌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厦门优质品牌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

  第十九条  厦门优质品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厦门优质品牌称号和标志的,企业按规定重新申请并获得评价。

  第二十条  企业及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福建名牌产品称号并在有效期内,经办理相关手续,可以成为厦门优质品牌。

  第二十一条  参与厦门优质品牌评价工作的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已、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企业及相关机构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得厦门优质品牌称号者,将予以取消称号,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厦门优质品牌申请。

  第二十三条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厦门优质品牌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厦门优质品牌评价等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评价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厦门优质品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厦门优质品牌标志管理办法由评价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办法(厦府〔2007〕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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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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